一、農村生活污水處理項目建設與投資指南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項目建設與投資指南
環境 保 護 部 發布
前言
為防治污染、保護環境,指導農村環境整治工作,確保工作成效,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為指導性文件,可作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項目建設與投資的參考依據。
本指南由環境保護部規劃財務司提出,由科技標準司組織制訂。
本指南起草單位:天津市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北京國環清華環境工程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指南2013年11月11日由環境保護部批準、發布。
本指南由環境保護部解釋。
1 總則
1.1 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農村地區生活污水處理項目。
1.2 術語與定義
農村生活污水指農村地區居民生活所產生的污水,主要來源于沖廁、炊事、洗衣、洗浴、清掃等生活行為產生的污水。
1.3 規范性引用文件
制定本指南主要參考了以下文件,包括:
(1)《農村生活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環發〔2010〕20號)
(2)《村莊整治技術規范》(GB50445-2008)
(3)《室外排水設計規范》(GB50014-2006)
(4)《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2002)
(5)《鎮(鄉)村排水工程技術規程》(CJJ 124-2008J 124-2008)
(6)《農村生活污染控制技術規范》(HJ 574-2010)
(7)《農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標準》(GB 4284-1984)
(8)《城市污水處理廠污水污泥排放標準》(CJ 3025-1993)
(9)《城市污水再生利用農田灌溉用水水質》(GB 20922-2007)
(10)《人工濕地污水處理工程技術規范》(HJ 2005-2010)
(11)《生活污水凈化沼氣池技術規范》(NY/T 1702-2009)
(12)《分地區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技術指南》(建村〔2010〕149號)
(13)《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技術指南(試行)》(建科[2011]34號)
2 農村生活污水收集項目
2.1 概述
2.1.1污水收集模式應綜合考慮當地的人口分布、污水水量、經濟發展水平、環境特點、氣候條件、地理狀況,以及當地已有的排水體制、排水管網現狀等確定。
2.1.2應根據村落和農戶的分布,因地制宜地規劃排水系統和污水處理系統,盡量避免長距離排水管道的建設。
2.1.3污水收集系統建設投資與污水處理廠(站)建設投資的比例原則上不超過2.5:1。
2.2 建設內容
2.2.1水量的確定
農村生活污水排放量應按生活用水量的40%~90%計算。農村生活用水量應結合當地居民的用水現狀、生活習慣、經濟條件等情況酌情確定,或依據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用水量標準取值。有計量條件的應采用實際計量水量;無計量條件的可參考表1進行估算。
表1 農村地區居民生活污水量參考值
2.2.2建設要求
2.2.2.1農村排水管材可用塑料管、缸瓦管和混凝土管等。管網布設應符合地形變化,取短捷路線,污水干管沿主要道路布設。污水管道盡量考慮自流排水,依據地形坡度鋪設,坡度不小于0.003。
2.2.2.2根據人口數量和人均用水量計算污水排放量,并估算管徑。
2.2.2.3當污水收集系統不能實現全程重力自流時,可在需要提升的管渠段建污水泵站。泵站的位置應盡量靠近污水處理設施。泵站集水池可利用現有坑塘,集水池坡底向集水坑的坡度不宜小于0.1。污水收集系統須配套突發事件防范和應急設施,泵房及集水池應按有關規定做應急設計。
2.2.2.4農村污水收集系統的設計及建設應符合GB50445-2008、GB 50014-2006、CJJ124-2008的相關規定。
2.3 投資估算指標
2.3.1基礎設施建設投資
農村生活污水收集管網投資參考標準見表2。
表2 農村生活污水收集管網投資參考標準

注:管網投資中包含檢查井、沉沙井建設費用。本指南中,各投資參考標準表中參考價格核算的基準年為2010年,各表指標可根據不同時間、地點、人工、材料價格變動,調整后使用。東部經濟發達地區人工費可上調10%~30%,西部經濟落后地區人工費可下調10%~30%。
農村生活污水泵站投資參考標準見表3。
表3 農村生活污水泵站投資參考標準
2.3.2運行維護管理費用
運行費用為0.05~0.25元/噸水,主要包括泵站電費、泵站及管道維修費、人工維護費。
3 農村生活污水集中處理項目
3.1概述
3.1.1處理規模
集中污水處理項目的設計處理規模可按照以下公式進行估算:
Q=q×n×r×污水處理率(≥60%)×k
Q-日處理污水量(L/d)
q-人均日生活用水量(L/d)
n-當地常住人口(人)
r-排水系數
k-生活污水量的總變化系數
生活污水量的總變化系數參考CJJ 124-2008、GB 50014-2006選用。選取污水總變化系數時,應考慮農村節假日生活污水排放情況。有實際生活污水量變化資料時,采用實際數據。
3.1.2設計水質
3.1.2.1設計進水水質應以實測值為基礎分析確定,其監測方法(取樣、樣品處理與貯存、分析化驗等)應符合GB 18918-2002中要求的水污染物監測分析方法。
3.1.2.2在缺乏實際測量條件,或無法取得實測資料時,可參考同類型污水水質設計參數資料。當地有類似水質設計參數時,應優先選用當地的水質設計參數。
3.1.2.3出水水質執行GB 18918-2002排放標準,各地應根據排入水體的功能要求確定。
3.2 建設內容
3.2.1污水處理廠(站)建設內容
3.2.1.1 預處理系統
預處理系統主要作用是除渣、提升污水、沉砂、沉淀以及調節水質水量等,可根據實際需要選擇建設內容,包括格柵間、污水提升泵站、沉砂池、沉淀池、氣浮池、調節池等。
3.2.1.2 生化處理系統
生化處理系統是污水處理廠(站)的核心處理單元,可選用不同的處理工藝技術,各項工藝的選用及其技術參數的確定應符合HJ 574-2010。
(1)傳統活性污泥法(包括A/O、A2/O):建設內容包括初次沉淀池、曝氣池、二沉池、曝氣系統(空氣加壓設備、管道系統、空氣擴散系統)、污泥回流系統等。
(2)氧化溝法:建設內容包括溝體、曝氣設備、進出水裝置、導流和混合設備、二沉池及電氣與控制系統等。
(3)生物接觸氧化法:建設內容包括池體、填料、支架及曝氣裝置、進出水裝置、排泥管道等。
(4)序批式活性污泥污水處理法(SBR法):建設內容包括反應池、曝氣設備、進出水裝置等。
(5)膜生物反應器(MBR法):建設內容包括池體、曝氣設備、膜組件及出水泵、污泥回流系統及電氣與控制系統等。
3.2.1.3 出水排放系統
主要包括處理后出水排放管渠、排放口及輔助設施。
3.2.1.4 輔助配套系統
主要包括變配電、生產控制系統、計量、給排水、維修、試驗及化驗、倉庫、消防和通信設施等。
3.2.2大型人工濕地建設內容
3.2.2.1 人工濕地建設規模
人工濕地的建設規模需根據處理水量、進水水質、出水要求以及建設條件等因素確定,計算方法參考HJ 2005-2010。人工濕地系統處理噸水建設面積參考表4。
表4 人工濕地系統噸水建設面積參考標準
3.2.2.2 預處理系統
主要包括格柵間、污水提升泵站、沉砂池、混凝池、氣浮池、調節池等。
3.2.2.3 人工濕地系統
人工濕地的建設主要包括土方的挖掘、墻體的修建、防滲土工膜的鋪裝、布水管道的鋪設、基質材料的填裝和植物的種植。
(1)墻體:人工濕地墻體材料應因地制宜,可以采用原土、紅磚、石頭或者混凝土進行構建。一般要求種植土壤的質地為粘土或壤土,滲透性為慢或中等,土壤滲透率為0.025~0.35cm/h。如不能滿足條件,應有防滲措施,鋪裝土工防滲膜。
(2)填料:人工濕地常用的填料有礦渣、粉煤灰、蛭石、沸石、砂子、石灰石、高爐渣、頁巖等,碎磚瓦、混凝土塊經過篩選也可作為填料使用。
(3)植物:濕地植物應選擇本地生、耐污能力強、具有經濟價值的水生植物。常用作人工濕地系統的植物有水葫蘆、水芹菜、空心菜、睡蓮、荷花、馬蹄蓮、慈姑、芋、蘆葦、茭草、美人蕉、香蒲、燈心草、菖蒲、水蔥等。
(4)集配水系統:集配水系統應保證濕地配水和集水均勻,采用穿孔管、配(集)水管、配(集)水堰等方式。
3.2.3污泥處理處置系統建設內容
3.2.3.1 污泥產量及處理處置方式
污泥處理量包括污水預處理系統的污泥產量和生化處理系統的剩余污泥產生量。污泥產生量估算可按照GB 50014-2006、CJJ 124-2008 進行。污泥處理后應達到CJ 3025-1993的有關要求。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剩余污泥以就地農業利用為主,日產生污泥量0.2噸以下的,可采用簡易堆肥后還田;相鄰的多個農村污水處理廠(站)可集中建設1套污泥處理處置設施,采用統一收集運輸的方式將分散的污泥進行集中處理處置,處置方式可采用好氧堆肥、厭氧堆肥等,堆肥后農用的應達GB 4284-1984的相關要求。
3.2.3.2 建設內容
污泥儲存和提升設施包括污泥池、污泥泵等;污泥脫水設備主要有板框壓濾機、帶式壓濾機等;污泥干化設施由防滲底層、排水系統、濾水層、隔墻或圍堤等組成;污泥消化設施包括污泥消化池、進出料系統、攪拌設備和沼氣壓縮機等;污泥堆肥設施包括污泥堆肥場、遮雨頂棚、通風設備等。
3.3 投資估算指標
3.3.1污水處理廠(站)投資估算標準
3.3.1.1 基礎設施建設投資
農村集中污水處理廠(站)基礎設施建設總投資參考標準(含預處理系統、生化處理系統及輔助配套系統)見表5,投資參考比例見表6。
表5 農村集中污水處理廠(站)總投資參考標準
注:污水處理廠(站)總投資中應包括出水排放口及輔助設施建設費用,如遇需長距離輸排水的情況,可參考收集系統投資標準。
表6 農村集中污水處理廠(站)投資參考比例
3.3.1.2 運行維護管理費用
農村集中污水處理廠(站)運行費用參考標準見表7。
表7 農村集中污水處理廠(站)運行費用參考標準

注:運行維護費用參考標準東部地區可上調10%,西部地區可下調10%;北方寒冷地區,需采暖防寒措施的,可上調20%。
3.3.2大型人工濕地投資估算標準
3.3.2.1 基礎設施建設投資
農村污水處理人工濕地基礎設施建設投資參考標準(含預處理系統及人工濕地系統)見表8,投資參考比例見表9。
表8 農村污水處理人工濕地投資參考標準
表9 農村污水處理人工濕地投資參考比例
3.3.2.2 運行維護管理費用
人工濕地運行費用一般為0.25~0.80元/噸水,主要包括材料費、人工費和設備費等。
3.3.3污泥處理處置投資估算指標
3.3.3.1 基礎設施建設投資
農村污泥處理處置基礎設施建設投資參考標準見表10。
表10 農村集中污水處理廠(站)污泥處理投資參考標準
3.3.3.2 運行維護管理費用
污泥脫水運行費用0.5~2.0元/噸污泥,污泥干化運行費用為0.5~2.0元/噸污泥,污泥消化運行費用2.0~8.0元/噸污泥,堆肥處理運行費用80.0~120.0元/噸干污泥。
4 農村生活污水分散處理項目
4.1 建設內容
4.1.1小型人工濕地
小型人工濕地建設內容包括前處理(三格化糞池、沼氣池等)、濕地池體、填料、植物和布水系統。采用小型人工濕地處理生活污水,其建設面積與服務人口比例約為0.1~4.0m2/人。
4.1.2土地處理
土地處理根據污水的投配方式及處理過程的不同,可以分為慢速滲濾、快速滲濾、地表漫流和地下滲濾四種類型。主要建設內容包括污水預處理、土地滲濾床、防滲層、種植植物和出水收集井等。采用土地處理系統處理生活污水,其建設面積與服務人口比例約為0.36~4.50m2/人。
4.1.3穩定塘
穩定塘主要是利用天然池塘,經過人工適當修整,并設置圍堤和防滲層。在常規穩定塘的基礎上,可向塘內投加生物膜填料,添加鼓風曝氣裝置,或設置前置厭氧塘等提高處理效果。采用穩定塘系統處理生活污水,其建設面積與服務人口比例約為0.8~1.6m2/人。
4.1.4凈化沼氣池
生活污水凈化沼氣池主要建設內容包括池體和設備。池體包括預處理區、前處理區、后處理區,其中預處理區包括格柵井和沉砂池,前處理區由兩個立式圓柱形沼氣池組成,后處理區為上流式過濾器。工藝設備主要為過濾板,過濾板上需投放填料,主要包括卵石、碎石、粗砂、木炭等。凈化沼氣池建設應按照NY/T 1702-2009的有關要求進行。
4.1.5其他小型污水處理裝置
主要為一體化生活污水處理裝置,通常采用序批式活性污泥法(SBR)、膜生物反應器(MBR)、周期循環活性污泥法(CASS)等工藝,以內充填料的地下管道式或折流式反應器裝置為處理設備。
4.2投資估算指標
4.2.1基礎設施建設投資
農村生活污水分散式處理工程基礎設施建設投資參考標準見表11。
表11 農村生活污水分散式處理工程投資參考標準
4.2.2運行維護管理費用
小型人工濕地運行費用低于0.1元/噸水,土地處理運行費用低于0.2元/噸水,穩定塘運行費用低于0.1元/噸水,凈化沼氣池運行費低于0.2元/噸污水,小型一體化裝置運行費用為0.1~0.8元/噸水。
二、【村鎮污水】縣(市)域城鄉污水統籌治理導則 (試行)
縣(市)域城鄉污水統籌治理導則
(試行)
住房城鄉建設部村鎮建設司
2014年1月9日
前 言
本導則用于指導縣(市)域城鄉污水統籌治理。
污水治理是農村人居環境改善的重點任務,也是流域及區域水環境改善的關鍵。縣域城鄉污水統籌治理是農村污水治理的發展方向,是解決農村污水治理難題、保障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運行的較好方式,是加強村鎮污水治理工作的重要內容。
本導則由住房城鄉建設部村鎮建設司委托中國科學院生態環境研究中心(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村污水處理技術北方研究中心)編制而成。導則借鑒了江蘇省常熟市及其他一些地方縣(市)域城鄉污水統籌治理好的經驗,按照統一管理、統一規劃、統一建設和統一運行的原則,提出縣(市)域城鄉污水統籌治理的導向要求,并在各地經驗基礎上凝煉了農村污水治理適宜技術及選擇。
本導則由住房城鄉建設部村鎮建設司負責解釋。
目 錄
第一章總則....................................... 1
第二章術語與定義................................... 1
第三章統一管理.................................... 3
第四章統一規劃.................................... 5
第五章統一建設.................................... 7
第六章統一運行.................................... 9
第七章農村污水處理適宜技術及選擇(表)............. 10
第一章 總則
1.0.1 為指導縣(市)域城鄉污水統籌治理,提高農村地區污水處理水平,改善農村人居環境,特制定本導則。
1.0.2 縣(市)域城鄉污水統籌治理是以城鄉一體化為導向,以縣(市)域為基本單元,按照統一管理、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運行的原則組織實施。
1.0.3 縣(市)域城鄉污水統籌治理是農村污水治理的發展方向,具備條件的縣(市)應按本導則要求,推動城鄉污水統籌治理。
1.0.4 縣級市和縣域人口密度較高(>2000人/平方公里)的縣宜開展城鄉污水統籌治理。
1.0.5 縣(市)域城鄉污水統籌治理的管理、規劃、建設和運行應符合國家和地方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
第二章術語與定義
2.0.1 縣(市)域
縣(市)行政轄區的地域范圍。
2.0.2 鎮區污水
鄉鎮建成區內市政污水的統稱,包括綜合性生活污水和進入鄉鎮建成區污水管網的產業廢水,在合流制排水系統中還包括截留的雨污水。
2.0.3村莊污水
村莊居住區內產生的以居民生活污水為主的綜合性污水。
2.0.4 村鎮污水
鎮區污水和村莊污水統稱村鎮污水。
2.0.5集中處理
村鎮污水經支管、干管和主管所組成的管道系統輸送至縣(市)域城鎮污水處理廠進行處理的方式。
2.0.6 村組處理
以村(組)為單位對村莊污水進行收集,使用獨立污水處理設施進行處理的方式。
2.0.7 分戶處理
采用小型污水處理設施,對一戶或相鄰幾戶居民家庭污水就地處理的方式。
2.0.8 分散處理
村組處理和分戶處理統稱分散處理。
2.0.9 統一運行
由一個運營主體負責多個污水處理廠或分散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的方式。
2.0.10 污水管理區
由同一污水處理廠配套管網覆蓋的所有區域。
第三章 統一管理
3.1管理責任
3.1.1 縣(市)人民政府是組織實施縣(市)域城鄉污水統籌治理的主體,應制定城鄉污水統籌治理規劃,統籌縣(市)域污水管網和污水處理設施建設。
3.1.2 縣(市)域城鄉污水統籌治理應遵循城鄉污水治理由同一部門管理、相關部門協同配合的原則,由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縣(市)域城鄉污水統籌治理的監督管理工作,整合資源,優化配置,逐步建立覆蓋全縣(市)域的城鄉污水處理設施體系和長效運行的保障機制。
3.1.3 縣(市)域城鄉污水統籌治理規劃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城鄉污水統籌治理規劃應與經批準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一致。
3.1.4 鄉鎮人民政府應按城鄉污水統籌治理規劃要求,在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指導下,組織本鎮(鄉)村莊污水處理設施建設。
3.1.5 縣(市)域城鄉污水統籌治理覆蓋范圍內的居民和排污單位應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和排污費,積極支持和配合城鄉污水統籌治理工作。
3.2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管理
3.2.1 縣(市)域污水管網和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標準應根據城鄉污水統籌治理規劃確定。
3.2.2 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切實做好縣(市)域城鄉污水管網和污水處理設施的規劃、建設的行業指導和運行監督管理,確保設施建設和運行質量。
3.2.3 縣(市)域城鄉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應符合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其工程立項、污水處理收費政策及價格管理措施的制定應符合有關部門的規定。
3.2.4 縣(市)域城鄉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應按要求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履行相關環境審批和環保驗收手續,依法做好污水出水水質和水量的監督檢查工作。
3.2.5 縣(市)域城鄉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和防洪規劃,并與有關專項規劃相銜接。
3.2.6 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應按規定履行用地征收和審批手續。
3.2.7 縣(市)域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資金管理辦法應符合有關部門的規定,編制資金年度預算,做好資金籌措和監管工作,確保資金及時到位和專款專用。
3.3資金籌集
3.3.1 縣(市)域城鄉污水統籌治理的資金包括財政投入、收費、集體經濟組織自有資金、社會資金投入等。
3.3.2 縣(市)人民政府應依據國家和地方現行法律法規規定,加強居民污水處理費和企業排污費的統一征收,統籌用于城鄉污水管網和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及運行。
3.3.3 縣(市)人民政府可采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村鎮污水處理設施。
第四章 統一規劃
4.1主要原則
4.1.1 按照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打破行政區劃,統籌考慮集中處理和分散處理兩種方式,優化污水處理設施布局,統一編制縣(市)域城鄉污水統籌治理規劃。
4.1.2 縣(市)域城鄉污水統籌治理的總體目標應符合縣(市)域經濟、社會與環境發展需要,量力而行,適度超前,分期分批,逐步實現縣(市)域城鄉污水處理的全覆蓋。
4.1.3 根據污水處理的現狀及未來發展趨勢,綜合運用改建、擴建和新建等多種手段,在充分利用現有設施的基礎上,配套完善并優化污水收集、輸送和處理的設施系統。
4.2 治理目標及標準
4.2.1近期重點治理的對象應包括所有的鄉鎮建成區,以及各類水體保護區內的村莊、城鎮周邊村莊、傳統村落及歷史文化名村、農村新建集中居住區和中心村;
其他納入近期重點治理的村莊宜在50戶以上、人口密度≥50人/公頃且已通水通電和普及水沖廁所;
對于近期不具備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條件的村莊,應通過村莊整治,強化糞便污水收集利用和排放管理。
4.2.2集中污水處理設施出水及污染物排放應按照國家或地區相關標準執行。分散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如回用于農田灌溉,宜參照《農田灌溉水質標準》(GB5084-2005)。
4.3規劃編制
4.3.1 縣(市)域城鄉污水統籌治理規劃的內容主要包括:基本概況與現狀分析,污水量預測,污水處理目標與標準,集中污水處理系統規劃,分散污水處理系統規劃,工程概預算,規劃實施保障措施等。
4.3.2 集中污水處理系統規劃編制應測算各鎮區分別建設污水處理廠時的污水處理廠建設成本和運行成本;測算相鄰鎮區(含城區)合并建設污水處理廠時的污水處理廠建設成本和運行成本,以及合并建廠時所增加的管道建設成本和管道運行成本,對分別建廠和合并建廠的經濟性進行比較。
4.3.3 集中污水處理系統規劃應在經濟效益、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等綜合比較的基礎上,優化集中污水處理廠布局,劃分集中污水處理管理區,分別編制各集中污水處理管理區的污水處理規劃,匯總形成縣(市)域集中污水處理系統規劃。
4.3.4 位于集中污水處理管理區主干管1千米范圍內且污水可以自流入主干管的村莊,應優先考慮納入污水集中處理管理區規劃范圍。根據集中和分散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方案比較結果,確定具體村莊污水處理的最終建設方案。
4.3.5 分散污水處理系統規劃主要內容包括:
納入分散污水處理系統的村組、戶數、人口,水量預測,近期治理重點項目和中遠期治理計劃,分散污水處理的總體技術原則等。
4.3.6 集中污水處理管理區規劃范圍之外的村莊應全部納入縣域分散污水處理系統的規劃范圍。
第五章 統一建設
5.1一般規定
5.1.1 縣(市)人民政府應按照政企分開、市場化運作的方式,組織縣(市)域污水管網和集中污水處理廠統一建設,做到鎮村同步實施,廠網建設和配套工程同步開展。
5.1.2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制定村莊污水處理設施統一建設的管理辦法與實施細則,指導并督促各鄉鎮政府按照縣(市)域城鄉污水統籌治理規劃的要求建設村莊污水處理設施。
5.2集中污水處理設施建設
5.2.1 集中污水處理設施要按照現行規定進行統一建設。
5.2.2 新建的集中污水處理設施應盡可能按照集中運行的方式,統一設計選型,提高人員、物資、信息和輔助性設施的共享程度。
5.3分散污水處理設施建設
5.3.1 分散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應遵循適當集中的原則。除采用強化自然處理技術可以因地制宜選擇以外,村組集中處理設施和分戶處理設施所選用的技術形式均不宜過多。
5.3.2 分散污水處理設施的選擇應有利于節約人力。分散污水處理設施可采用定期維護與事故檢修的運行方式,宜選用維護量少、維護頻率低的技術。
5.3.3 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按照本導則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并頒布適合在本縣(市)域使用的分散污水處理適用技術目錄,供設計單位選用。
5.3.4 設計單位應根據適用技術目錄和批準實施的工藝設計原則開展工程設計與可行性研究,通過方案比選確定分散污水處理工程建設的最終技術方案。
5.3.5 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加強對分散污水處理工程建設和試運行階段的全程監管。
5.3.6 試運行期結束后,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組織對工程項目進行竣工驗收。驗收合格的項目應同步移交運行單位轉入正式運行。
第六章 統一運行
6.1一般規定
6.1.1 縣(市)域城鄉污水處理設施通過提高運行維護的集中程度,共享運行維護的技術力量與技術設施,在確保設施運行維護質量的前提下,降低設施運行維護成本,方便實施監管。
6.1.2 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參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對本行政區域農村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行單位條件作出相應規定。
6.1.3 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與城鄉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行單位簽訂維護運行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城鄉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行單位應認真履行維護運行合同,定期公開有關維護運行信息,接受相關部門和公眾的監督。
6.2污水處理廠的統一運行
6.2.1 縣(市)域城鄉污水處理廠宜采用統一運行的方式,統籌管理、生產、物資及人員的配置。
6.2.2 采用統一運行的污水處理廠一般設立一個中心廠作為管理、調度和技術服務的中心,通過遠程技術、巡回服務、應急支持等手段為其它各廠提供管理與技術支持。其它各廠根據實際情況保留必要的駐廠工作人員用于設施與設備的日常運行。
6.2.3 污水處理廠統一運行的責任主體應逐年編制統一運行計劃,經行業監管、環境監管等部門的審定批準后予以執行。
6.3分散處理設施的統一運行
6.3.1 縣(市)域分散污水處理設施應盡可能統一運行。
6.3.2 分散污水處理設施統一運行可由專業的運營管理隊伍通過以巡檢為主的方式進行,少數偏遠或交通不便的分散處理設施,可由所在鎮或村莊指定專人負責設施的日常運行維護,并由負責統一運行的專業隊伍提供遠程指導、定期點檢、清掃和設備的大中修等技術服務。
6.3.3 縣(市)域城鄉污水統籌治理的監督管理部門應制定并頒布縣(市)域分散污水處理設施運行技術規范,指導和監督分散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
6.3.4 具備條件的地方可安裝分散污水處理設施遠程監控與信息管理系統,輔助運行與監管。
6.3.5 從事縣(市)域污水分散處理設施集中運行維護的技術人員應由經培訓合格的專業技術人員擔任。
6.3.6 分散污水處理設施統一運行的責任主體應制定分散污水處理設施統一運行計劃,按照設施分布的特點,合理劃分每個巡檢小組的巡檢范圍。
第七章 農村污水處理適宜技術及選擇表
來源:污水 water8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