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環境報
現狀:國內目前對農田修復技術的儲備或應用工程案例的積累非常有限,所謂的農田土壤修復示范項目普遍存在著過程不公開、技術不披露、成本不清晰等諸多問題,借鑒和推廣的意義不大
建議:國家在農業方面應出臺優惠激勵政策,給予企業較長期的土地經營權,引導支持種植高產值的經濟作物或生態綠色食品以提高每畝農田土壤的產出
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重金屬污染防治與土壤修復專業專委會秘書長、北京大學環境學院教授劉陽生日前在接受本報記者專訪時說,目前并不擔心城市工業場地修復,因為“標準日趨規范,技術較為成熟,土地再開發價值驅動下市場也已形成”。相比之下,他更加關注的是農田土壤的修復問題。“從企業得到的反饋中,幾方面聲音最為集中:一缺修復標準,二缺項目示范,三缺商業模式。”
建議新標準向以污染物活性控制為主的方式轉變,出臺之前須完善相關基礎數據的普查
在今年初,環境保護部決定就現行《土壤環境質量標準》修訂為《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公開征求意見時,劉陽生共提了幾十條具體建議。在他看來,1995年起實施的《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已經難適應目前的要求。
劉陽生認為,“不同于工業場地采用固化穩定化的修復技術可以防范污染物在環境中暴露的風險,農田是一個生命體,植物在生長過程中會改變根系周圍各種各樣重金屬污染物存在的形態。所以,就出現了有些地區土壤沒有超標,但種出來的糧食是超標的;有些地區土壤超過標準值幾十倍,但糧食又是安全的現象。”
他表示,這是與污染物的活性息息相關,“比如鉻,惰性情況下就難被農作物吸收”。他自己在實驗中也發現,同一塊重金屬超標土壤,不同農作物的吸收狀況也不一樣。
“現行標準用總量控制的辦法存在很多問題,新修訂的標準應向以污染物活性控制為主的方式轉變。”不過,劉陽生也坦言,這樣的控制手段在具體操作上存在一定難度。“比如南北方土壤酸堿性不同,不同污染類型的農田選擇種植哪些作物不影響糧食安全等這些問題都需要系統性的研究。”因此,他建議新標準出臺之前應完善相關基礎數據的普查。
國外無成功案例可供參考,國內農田土壤修復示范項目普遍存在問題,借鑒和推廣意義不大
“在國外,沒有哪個國家像中國一樣,有這么大面積的農田重金屬污染。因此,國外也未形成真正的農田修復產業,沒有現成的成功案例供我們參考。”劉陽生指出,國內目前對農田修復技術的儲備或應用工程案例的積累非常有限,所謂的農田土壤修復示范項目普遍存在著“過程不公開、技術不披露、成本不清晰”等諸多問題,借鑒和推廣的意義不大。
他認為,農田土壤防治的基本原則應以保護為先,未被污染的農田要防止再受污染威脅,輕微污染、重度污染的農田土壤宜采取差別化的修復技術、方案。
“對于污染較輕的農田土壤,強化和推廣農田管理可能比施加修復藥劑更加重要,農民更易于接受低成本的方案。”劉陽生說:“以小麥為例,整個生長過程中根莖葉吸附土壤重金屬的能力都不一樣,那么在吸收能力特別強的階段如果改變農田土壤里比如厭水的程度,讓他保持在厭氧環境里,這個時候重金屬被植物吸附的量就小了。”
而對于污染較重的農田土壤,劉陽生認為當務之急應發展相對成熟、穩定、低成本的綠色修復技術,并注重土壤的資源化利用。“表層的土壤經過千百年形成,土壤修復若不考慮資源化利用是巨大的資源浪費。”
亟待探索可行的商業模式,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建議國家在農業方面出臺優惠激勵政策
“在城市,土地再開發價值驅動下的修復市場已經形成,工業污染場地修復完通過招拍掛的形式得到變現。而農田不同,相比修復成本,它的產出價值較低。因此,農田土壤修復的資金來源是個問題。”劉陽生表示,由于農田污染的來源復雜、責任主體難確定,農民也無力承擔修復費用,現階段修復的資金主要來自國家財政。
“全讓國家承擔也是不現實的,當前亟待探索可行的商業模式,引導社會資本參與。不過,所有商業模式都涉及到利益的回饋,如果沒有回報讓企業投錢修復也是不現實的。”他建議國家在農業方面應出臺優惠激勵政策,給予企業較長期的土地經營權,引導支持種植高產值的經濟作物或生態綠色食品以提高每畝農田土壤的產出。
因涉及糧食安全,劉陽生不贊成輕易改變農田土壤的性質。他認為:“商業模式的核心只能是取之于土壤用之于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