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廢止部分環保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關于廢止部分環保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已于2016年6月30日由環境保護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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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部部長 陳吉寧
2016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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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廢止部分環保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辦函〔2016〕12號),我部決定對下列10件規章和121件規范性文件予以廢止:
一、決定予以廢止的規章
1.城市放射性廢物管理辦法(1987年7月16日,(87)環放字第239號)
2.廢物進口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規定(1996年4月1日,環控〔1996〕204號)
3.關于廢物進口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規定的補充規定(1996年7月26日,環控〔1996〕629號)
4.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管理辦法(1999年4月16日,環發〔1999〕98號)
5.污染源監測管理辦法(1999年11月2日,環發〔1999〕246號)
6.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2001年5月9日,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9號)
7.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點水污染物許可證管理辦法(試行)(2001年7月2日,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11號)
8.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防治辦法(2005年8月30日,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7號)
9.限期治理管理辦法(試行)(2009年7月8日,環境保護部令第6號)
10.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辦法(試行)(2012年10月11日,環境保護部令第22號)
二、決定予以廢止的規范性文件
1.關于執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1999年4月29日,環發〔1999〕107號)
2.關于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2000年2月23日,環發〔2000〕38號)
3.關于發布《2000年機動車環保達標車型名錄》實施《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通知(2000年7月4日,環發〔2000〕135號)
4.關于印發《地方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審批辦法》的通知(2001年2月22日,環發〔2001〕21號)
5.關于公布《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申請報告》等四種文件格式的通知(2001年12月31日,環發〔2001〕214號)
6.國家計委、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于規范環境影響咨詢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2002年1月31日,計價格〔2002〕125號)
7.關于執行《國家計委、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于規范環境影響咨詢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有關問題的通知(2002年3月28日,環發〔2002〕54號)
8.關于對新車(機)型排放達標申報審核工作進行調整的通知(2002年7月12日,環辦函〔2002〕233號)
9.關于核定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有關問題的通知(2003年3月25日,環辦〔2003〕25號)
10.關于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實行公示的通知(2003年3月28日,環辦〔2003〕26號)
11.關于高壓送變電設施環境影響評價適用標準的復函(2004年8月4日,環函〔2004〕253號)
12.關于印發《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2005年2月24日,環發〔2005〕24號)
13.關于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登記工作有關事項的公告(2005年11月21日,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告2005年第52號)
14.關于執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2005年11月23日,環辦〔2005〕126號)
15.關于印發全國生態縣、生態市創建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2005年12月13日,環辦〔2005〕137號)
16.關于病原微生物實驗室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有關問題的通知(2006年2月14日,環辦〔2006〕14號)
17.關于開展國家生態縣、生態市考核驗收工作的通知(2006年3月15日,環辦〔2006〕28號)
18.關于印發《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試行)》的通知(2006年3月31日,環發〔2006〕50號)
19.關于印發《新生產機動車排放污染申報檢測機構管理辦法》的通知(2006年4月24日,環發〔2006〕59號)
20.關于明確《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2006年6月7日,環函〔2006〕224號)
21.關于實行甲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評價范圍分級管理的公告(2006年7月26日,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告2006年第36號)
22.關于開展電磁輻射設備(設施)申報登記工作的通知(2006年12月5日,環辦〔2006〕138號)
23.關于印發《環保總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暫行辦法》的通知(2006年12月26日,環發〔2006〕205號)
24.關于印發《中央財政主要污染物減排專項資金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2007年5月11日,環發〔2007〕67號)
25.關于印發《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繼續教育暫行規定》的通知(2007年6月25日,環發〔2007〕97號)
26.關于高壓輸變電建設項目環評適用標準等有關問題的復函(2007年11月28日,環辦函〔2007〕881號)
27.關于35千伏送、變電系統建設項目環境管理有關問題的復函(2007年11月30日,環辦函〔2007〕886號)
28.關于印發《國家生態工業示范園區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2007年12月10日,環發〔2007〕188號)
29.關于發布《禁止進口固體廢物目錄》、《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目錄》和《自動許可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目錄》的公告(2008年2月4日,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告2008年第11號)
30.關于進一步做好國控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能力建設項目實施工作的通知(2008年2月22日,環發〔2008〕25號)
31.關于加強上市公司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2008年2月22日,環發〔2008〕24號)
32.關于加強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輻射安全和防護工作的通知(2008年4月14日,環發〔2008〕13號)
33.關于加強核設施核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年4月16日,國核安函〔2008〕26號)
34.關于加強鈾礦冶設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年4月25日,環辦函〔2008〕119號)
35.關于加強核設施運行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年5月15日,國核安發〔2008〕43號)
36.關于加強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見(2008年6月6日,環發〔2008〕48號)
37.關于執行《水污染防治法》第73條和第74條“應繳納排污費數額”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2008年6月13日,環發〔2008〕52號)
38.關于印發《上市公司環保核查行業分類管理名錄》的通知(2008年6月24日,環辦函〔2008〕373號)
39.關于加強國控重點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的通知(2008年7月11日,環辦〔2008〕53號)
40.關于加強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及從業人員管理的通知(2008年7月24日,環發〔2008〕69號)
41.關于環境監測數據公開范圍有關問題的復函(2008年7月29日,環函〔2008〕157號)
42.關于開展排污費征收稽查試點工作的通知(2008年8月1日,環辦〔2008〕57號)
43.關于開展醫療廢物環境管理檢查工作的通知(2008年8月4日,環辦函〔2008〕539號)
44.關于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再次登記的公告(2008年9月9日,環境保護部公告2008年第43號)
45.關于深化企業環境監督員制度試點工作的通知(2008年9月18日,環發〔2008〕89號)
46.關于加強不合格奶制品銷毀環境監管工作的通知(2008年10月20日,環辦〔2008〕81號)
47.關于高壓輸變電建設項目環境監管問題的復函(2008年11月6日,環辦函〔2008〕789號)
48.關于同意將C.I.活性黃107等101種化學物質列入《已在中國境內生產或者進口的化學物質名單》的復函(2008年12月26日,環辦函〔2008〕944號)
49.關于發布《中國嚴格限制進出口的有毒化學品目錄》(2009年)的公告(2008年12月31日,環境保護部、海關總署公告(2008年第66號)
50.關于加快國控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能力建設項目核心應用軟件部署工作的通知(2009年1月19日,環函〔2009〕17號)
51.關于發布《環境保護部直接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設項目目錄》及《環境保護部委托省級環境保護部門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設項目目錄》的公告(2009年2月20日,環境保護部公告2009年第7號)
52.關于公布新化學物質登記測試機構名單的公告(2009年3月23日,環境保護部2009年第14號)
53.關于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2009年4月8日,環境保護部公告2009年第20號)
54.關于印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崗位證書管理辦法》的通知(2009年4月13日,環辦〔2009〕45號)
55.關于印發《中央農村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環境綜合整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2009年4月21日,環發〔2009〕48號)
56.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廢物管理防范事故風險的緊急通知(2009年4月24日,環辦〔2009〕51號)
57.關于開展辦理鈾礦山采礦許可證階段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有關問題的復函(2009年4月29日,環辦函〔2009〕397號)
58.關于進一步加大對醫療廢物和醫療廢水監管力度的緊急通知(2009年4月30日,環辦〔2009〕53號)
59.關于高壓輸變電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執行標準問題的復函(2009年5月14日,環辦函〔2009〕465號)
60.關于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注銷登記事項的公告(2009年5月22日,環境保護部公告2009年第27號)
61.關于輸變電設施電磁輻射環境監管問題的復函(2009年6月8日,環辦函〔2009〕578號)
62.關于公布環境保護部審批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調查推薦單位名單(2009年)的公告(2009年6月9日,環境保護部公告2009年第28號)
63.關于貫徹落實家電以舊換新政策加強廢舊家電拆解處理環境管理的指導意見(2009年7月1日,環發〔2009〕73號)
64.關于調整進口廢物管理目錄的公告(2009年7月3日,環境保護部公告2009年第36號)
65.關于印發《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管理規定》的通知(2009年7月22日,環發〔2009〕87號)
66.關于發布2009年進口廢五金電器、廢電線電纜和廢電機定點加工利用單位名單的公告(2009年8月3日,環境保護部公告2009年第40號)
67.關于開展上市公司環保后督查工作的通知(2009年8月3日,環辦函〔2009〕777號)
68.關于印發《環境保護部核事故應急預案》和《環境保護部輻射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2009年10月12日,環辦函〔2009〕1045號)
69.關于貫徹落實抑制部分行業產能過剩和重復建設引導產業健康發展的通知(2009年11月2日,環發〔2009〕127號)
70.關于同意將2-溴己酸等53種化學物質列入《已在中國境內生產或者進口的化學物質名單》的復函(2009年11月5日,環辦函〔2009〕1147號)
71.關于高壓輸變電工程環評審批有關問題的復函(2009年11月10日,環核函〔2009〕81號)
72.關于發布《進口廢鋼鐵環境保護管理規定(試行)》的公告(2009年12月11日,環境保護部公告2009年第66號)
73.關于發布《中國嚴格限制進出口的有毒化學品目錄》(2010年)的公告(2009年12月28日,環境保護部公告2009年第76號)
74.關于《進口廢物管理目錄》變更部分海關商品編號和海關商品名稱的公告(2009年12月31日,環境保護部公告2009年第78號)
75.關于印發《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監督考核合格標志使用辦法》的通知(2010年3月2日,環辦〔2010〕25號)
76.關于同意4,6-二氯嘧啶等24種化學物質列入《已在中國境內生產或者進口的化學物質名單》的復函(2010年3月15日,環辦函〔2010〕265號)
77.關于實行差別排污收費政策提高落后產能和重金屬排放企業排污費征收標準的函(2010年5月28日,環函〔2010〕161號)
78.關于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注銷登記有關事項的公告(2010年6月8日,環境保護部公告2010年第47號)
79.關于進一步嚴格上市環保核查管理制度加強上市公司環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2010年7月8日,環發〔2010〕78號)
80.關于同意將4-(反-4-乙基環己基)溴苯等149種化學物質進入《已在中國境內生產或者進口的化學物質名單》的復函(2010年8月12日,環辦函〔2010〕859號)
81.關于同意三(氨基磺酸)釔等74種化學物質列入《已在中國境內生產或者進口的化學物質名單》的復函(2010年9月15日,環辦函〔2010〕997號)
82.關于發布《中國嚴格限制進出口的有毒化學品目錄》(2011年)的公告(2010年12月29日,環境保護部、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101號)
83.關于印發《固體廢物進口管理辦法》有關情況的函(2010年12月30日,環辦函〔2010〕1446號)
84.關于同意4-氨基-5-氨甲基-2-甲基嘧啶等150種化學物質列入《已在中國境內生產或者進口的化學物質名單》的復函(2011年1月6日,環辦函〔2011〕13號)
85.關于鋼壓延加工及鐵合金等項目環評審批有關問題的復函(2011年1月18日,環辦函〔2011〕57號)
86.關于進一步規范監督管理嚴格開展上市公司環保核查工作的通知(2011年2月14日,環辦〔2011〕14號)
87.關于外商投資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權限問題的復函(2011年2月15日,環辦函〔2011〕157號)
88.關于水泥粉磨站項目環評審批有關問題的復函(2011年2月18日,環辦函〔2011〕180號)
89.《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境保護管理規定》(2011年3月14日,環境保護部公告2011年第23號)
90.關于做好“十二五”時期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通知(2011年4月15日,環發〔2011〕43號)
91.關于進一步做好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工作的通知(2011年9月20日,環辦函〔2011〕1117號)
92.關于廢雜銅生產電解銅項目環評審批權限的復函(2011年11月21日,環辦函〔2011〕1363號)
93.關于明確養殖場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有關問題的復函(2011年12月5日,環函〔2011〕337號)
94.關于發布《中國嚴格限制進出口的有毒化學品目錄》(2012年)的公告(2011年12月28日,環境保護部、海關總署公告2011年第91號)
95.關于《進口廢物管理目錄》變更部分海關商品編號和海關商品名稱的公告(2011年12月30日,環境保護部公告2011年第93號)
96.關于同意碳酸鑭(Ⅲ)等78種化學物質進入《已在中國境內生產或者進口的化學物質名單》的復函(2012年1月5日,環辦函〔2012〕4號)
97.關于鐵路建設項目變更環境影響評價有關問題的通知(2012年1月13日,環辦〔2012〕13號)
98.關于合成氨及尿素項目環評審批有關問題的復函(2012年3月20日,環辦函〔2012〕337號)
99.關于同意3,5-二氯溴苯等208種化學物質進入《已在中國境內生產或者進口的化學物質名單》的復函(2012年4月28日,環辦函〔2012〕481號)
100.關于印發《“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察系數核算辦法》的通知(2012年5月16日,環辦〔2012〕79號)
101.關于加強化工園區環境保護工作的意見(2012年5月17日,環發〔2012〕54號)
102.關于進一步明確部分民用核安全設備類別許可范圍的通知(2012年6月25日,國核安發〔2012〕106號)
103.關于加強化學品全過程環境管理著力維護公共安全的通知(2012年8月16日,環辦〔2012〕109號)
104.關于進一步優化調整上市環保核查制度的通知(2012年10月8日,環發〔2012〕118號)
105.關于電池制造項目環評類別問題的復函(2013年1月25日,環辦函〔2013〕86號)
106.關于《進口廢物管理目錄》變更部分海關商品編號和海關商品名稱的公告(2013年1月31日,環境保護部公告2013年第7號)
107.關于發布《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環境管理登記申請表》等四項《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辦法(試行)》配套文件的通知(2013年3月22日,環辦〔2013〕28號)
108.關于多金屬復雜金精礦綜合回收項目環評審批權限的意見復函(2013年6月25日,環辦函〔2013〕709號)
109.關于印發《省級化學品環境管理能力建設標準》的通知(2013年7月5日,環發〔2013〕70號)
110.關于印發《重點環境管理危險化學品及其特征化學污染物釋放與轉移報告表》和《重點環境管理危險化學品環境風險防控管理計劃》的通知(2013年7月15日,環辦〔2013〕75號)
111.關于下放和加強進口廢五金類廢物加工利用企業認定工作的通知(2013年8月5日,環函〔2013〕176號)
112.關于繼續實施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統計報表制度的通知(2013年9月22日,環辦〔2013〕89號)
113.關于對機動車環保標志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復函(2013年9月22日,環辦函〔2013〕1074號)
114.關于商品混凝土攪拌站項目列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意見的復函(2013年11月6日,環辦函〔2013〕1274號)
115.關于“圈區管理”區內企業進口廢五金類許可證有效期自動延期的函(2014年1月26日,環辦函〔2014〕93號)
116.關于進一步加強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管理的意見(2014年3月4日,環辦〔2014〕24號)
117.關于發布《重點環境管理危險化學品目錄》的通知(2014年4月4日,環辦〔2014〕33號)
118.關于水泥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權限的復函(2014年7月30日,環辦函〔2014〕929號)
119.關于改革調整上市環保核查工作制度的通知(2014年10月20日,環發〔2014〕149號)
120.關于鐵礦開發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權限的復函(2015年1月6日,環辦函〔2015〕22號)
121.關于調整《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內部審查分類目錄》的通知(2015年3月18日,環辦〔2015〕31號)
附:《關于廢止部分環保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解讀
為全面深化改革、促進我國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及時體現部門職能變化、推進政府依法行政、保證社會主義法制統一,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要求,環境保護部對所有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決定對10件部門規章和121件規范性文件予以廢止。為方便各級環保部門及社會各界正確理解此次部門規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本報記者采訪了環境保護部政策法規司副司長別濤。
問:廢止這些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標準是什么?
答:按照下位法必須符合上位法的原則,環境保護部對以下幾類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予以廢止:一是不利于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的;二是主要內容同現行有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精神相抵觸、不協調的;三是帶有明顯計劃經濟色彩,嚴重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政社不分,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不符合世界貿易組織(WTO)運行規則以及妨礙社會主義統一市場經濟運行規則等明顯不適應現實需要的;四是已有新的規定,或調整對象已消失、工作任務已完成、適用期已滿等不需要繼續執行的。
考慮到廢止后的銜接問題,對后續法律法規或相關規定未覆蓋或無銜接的規章和文件,未納入此次廢止范圍。
問:哪些文件屬于規范性文件?
答:“環境保護規范性文件”主要是指環境保護部(含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國家環境保護局)為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環境保護管理相對人權利和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并能夠反復適用的文件。
原文轉發國務院的文件,制定規范本部門內部工作管理制度的文件,以及發布對具體業務工作進行檢查部署的文件,此次清理不按規范性文件處理。
問:此次廢止了哪些規章?為何廢止?
答:在此次文件清理工作中,環境保護部共廢止了10部部門規章,分別是:
《城市放射性廢物管理辦法》發布于1987年7月16日,主要規定了對放射性廢物和廢放射源的主體責任、收運要求、監督管理、收費和獎懲等內容。經過近三十年的實施,許多內容已與實際情況相脫節,并且與現行的放射性廢物管理政策不一致,不能滿足當前放射性廢物監管工作的需要。2003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了《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其中第六章專門規定了放射性廢物管理內容;2012年3月國務院又發布《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對放射性廢物的管理原則、部門監管職責、廢物的分類管理、放射性廢物的處理、貯存和處置活動要求等作了比較具體的規定;環境保護部于2013年12月制定《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和處置許可管理辦法》(部令第25號)。《城市放射性廢物管理辦法》與上述法律法規明顯不一致,不宜繼續實施,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廢物進口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規定》和《關于廢物進口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規定的補充規定》先后發布于1996年4月1日、7月26日,主要規定了進口廢物活動及其環境監督管理等內容。2004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通過《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設專門條款規定了固體廢物進口內容;2015年4月又對固體廢物進口的條款作了修正。2011年4月8日,環境保護部聯合相關部門印發了《固體廢物進口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商務部、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質檢總局令第12號),對固體廢物進口許可管理、檢驗檢疫與海關手續、監督管理以及罰則等方面作了比較具體的規定。《廢物進口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規定》《關于廢物進口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規定的補充規定》的內容已被全面覆蓋或取代,實踐中不再執行。
《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管理辦法》發布于1999年4月16日,由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農業部、財政部、鐵道部、交通部、國家民航總局聯合制定,主要規定了秸稈焚燒區域、部門職責、綜合利用以及法律責任等內容。2015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了《大氣污染防治法》,對秸稈禁燒的內容作了較大調整。《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管理辦法》多處規定與新《大氣污染防治法》不一致,特別是處罰主體、處罰權限等方面。比如:《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違反規定焚燒秸稈的,由環保部門責令改正,并處20元以下罰款。而新《大氣污染防治法》明確規定,違反規定焚燒秸稈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因此,《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管理辦法》與上位法存在明顯沖突,不宜繼續實施。《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管理辦法》廢止后并不意味著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工作不再繼續開展。按照新《大氣污染防治法》和部門職責分工,秸稈禁燒工作將更多轉由地方政府負責,由地方政府依照《大氣污染防治法》嚴格監管;而秸稈綜合利用工作則主要執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和農業部等部門的相關規定。
《污染源監測管理辦法》發布于1999年11月2日,主要規定了職責分工、污染源監測網絡、監測要求、監督管理、數據應用、法律責任等內容。2007年,國務院印發了《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辦法》,將污染源監測作為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體系建設和運行的一部分,納入總量減排考核內容,以服務整體總量減排工作。2013年,根據實際工作情況和需要,環境保護部印發《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及信息公開辦法(試行)》和《國家重點監控企業自行監測及信息公開辦法(試行)》,進一步整合規范污染源監測工作。2014年修訂的《環境保護法》也對污染源監測信息公開提出新要求。《污染源監測管理辦法》的相關內容已被上述新規定取代,實踐中不再執行。
《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發布于2001年5月9日,主要針對畜禽養殖場污染,就禁養范圍、環評要求、排放標準、污染防治、綜合利用、法律責任等內容進行了規定。2013年10月,國務院發布了《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作了比較具體的規定,已涵蓋《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相關內容。《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很多規定與《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規定不一致,已不宜繼續實施,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點水污染物許可證管理辦法(試行)》發布于2001年7月2日,主要對淮河和太湖流域實施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區域內的排污單位,實行排放重點水污染物許可證制度作了規定。《辦法》確定的許可證發放范圍僅為淮河和太湖流域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區,與2008年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確定的發放范圍不一致,不宜繼續實施。《辦法》廢止后,相關工作將按照《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以及地方性法規規定開展。
《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防治辦法》發布于2005年8月30日,主要規定了廢棄危險化學品產生、貯存、收集、運輸、轉移、處置各環節的環境管理要求及法律責任等內容。廢棄危險化學品屬于危險廢物。《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防治辦法》中對廢棄危險化學品提出的管理要求,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務院發布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要求基本一致,實踐中可以按照上位法規定執行。此外,《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防治辦法》規定,廢棄危險化學品造成污染場地的,應當將環境恢復方案報經縣級以上環保部門同意。此項審批無上位法依據,《國務院關于第二批取消15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9號)已取消該審批事項。
《限期治理管理辦法(試行)》發布于2009年7月8日,主要規定了限期治理的情形、實施程序等內容。限期治理是特定時期環境管理的一種臨時性、過渡性管理制度,已不適應當前環境管理要求。2014年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和2015年修訂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對超標超總量的違法行為規定的處理措施是限制生產和停產整治。環境保護部已于2014年12月出臺《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辦法》(部令第30號),細化對超標超總量的違法行為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的規定。該規章可以替代《限期治理管理辦法(試行)》。
《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辦法(試行)》發布于2012年10月11日,主要規定了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使用和進出口環境管理登記和監管要求等內容。國務院《關于第二批取消15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9號)取消了《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辦法(試行)》的核心制度,即“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環境管理登記證核發”。目前,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的模式正在調整,《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辦法(試行)》已不宜繼續實施。
問:廢止的121件規范性文件因哪些理由被廢止?
答:此次廢止的121件規范性文件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類:主要內容同現行有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精神相抵觸、不協調,如《關于加強上市公司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明顯不符合現行管理要求或不適應現實需要,如《關于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已有新的規定,如《關于加強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及從業人員管理的通知》;調整對象已消失,如《關于明確〈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工作任務已完成、適用期已滿等不需要繼續執行,如《關于進一步做好國控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能力建設項目實施工作的通知》等。
來源: 固廢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