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土資源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國家能源局聯合發布《關于加強礦山地質環境恢復和綜合治理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旨在著力完善開發補償保護經濟機制,大力構建政府、企業、社會共同參與的恢復和綜合治理新機制,盡快形成在建、生產礦山和歷史遺留等“新老問題”統籌解決的恢復和綜合治理新局面,全面提高我國礦山地質環境恢復和綜合治理水平。
《指導意見》指出,到2025年,將建立動態監測體系,全面掌握和監控全國礦山地質環境動態變化情況。建立礦業權人履行保護和治理恢復礦山地質環境法定義務的約束機制。礦山地質環境恢復和綜合治理的責任全面落實。形成“不再欠新賬,加快還舊賬”的礦山地質環境恢復和綜合治理的新局面。
不再欠新賬,加快還舊賬
經濟社會的發展離不開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但開發礦產資源給社會帶來財富的同時,也在很大程度上損害了人類的生存環境,主要表現在造成礦區地面塌陷、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地下水資源及其含水層破壞等。據統計,截至2014年,因礦產資源開發引起地面塌陷等礦山地質災害2.6萬多處,采礦產生的固體廢棄物累計存量約450億噸,采礦活動平均每年抽排地下水約60億噸。
在此背景下,國家高度重視礦山地質環境恢復和綜合治理,從2001年起就頒布了《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并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推進專項治理,開展礦山復綠行動,建設國家礦山公園;建立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制度,初步構建起開發補償保護的經濟機制。國土資源部地質環境司副司長熊自力指出,截至2015年,全國用于礦山地質環境治理資金達901.8億元,其中中央財政287.3億元,安排項目1954個,地方財政和企業自籌資金近614.5億元。全國累計毀損土地303萬公頃,已完成治理恢復土地81萬公頃,治理率為26.7%。一批資源枯竭型城市的礦山地質環境得到有效恢復。
但熊自力也坦言,總體上看,我國礦山地質環境恢復和綜合治理仍不適應新形勢要求,一方面部分礦山企業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主體責任不到位,仍在產生新的礦山地質環境問題;另一方面我國歷史遺留的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任務仍十分繁重。
為了遏制新礦山地質問題的出現,《指導意見》在確定近期我國礦山地質環境恢復和綜合治理的主要任務時,明確提出強化源頭預防,實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土地復墾方案同步編制、同步審查、同步實施的“三同時”制度和社會公示制度。嚴格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的編制,將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的責任與工作落實情況作為礦山企業相關信息向社會公示的重要內容和抽檢的重要方面,強化對采礦權人主體責任的社會監督和政府監管。對于歷史遺留問題,《指導意見》還指出,各地要明確任務要求,加大資金投入。
多方共同參與礦山治理
在礦山地質環境治理與修復過程中,政府、企業、社會共同參與被視為重要保障,那么,三者又該如何形成合力?
國土資源部地質環境司司長關鳳峻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礦山地質環境的恢復和綜合治理必須明確政府、企業、社會各方的責任。對于計劃經濟時期遺留或者責任人滅失的礦山地質環境問題,由各級地方政府統籌規劃和治理恢復,中央財政給予必要支持。由于礦山地質環境問題的復雜性,治理工程難度大,投資額度高,而現階段我國各級財政能夠投入的資金有限,不能滿足礦山地質環境恢復和綜合治理的需要,因此,引入部分社會資金,形成礦區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投資的多元化籌資渠道,以彌補資金的不足。
對此,《指導意見》也明確,將鼓勵社會資金參與,按照“誰治理、誰受益”的原則,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帶動作用,大力探索構建“政府主導、政策扶持、社會參與、開發式治理、市場化運作”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新模式,加強政策與項目資金的整合與合理利用。
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金融研究室主任趙全厚曾公開指出,礦山環境修復,企業有一部分責任,政府也有一部分責任,這本身就是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的天然基礎。這就需要雙方出資,政府有礦山修復的專項資金,企業有環境恢復的保障金。兩者如果能夠及時啟動起來,本身就是一種股權投資合作,再吸引其他方面的社會資本,很容易形成一種基金化的模式。形成基金化模式后,也可以和實際的礦山修復PPP項目相銜接,通過市場化管理,能夠加強基金投資方對具體PPP項目的支持,可以形成上層是基金化模式、下層是項目合作模式的多元化投資。
此外,在發動社會參與方面,《指導意見》還特別提出,將及時準確公開各類礦山地質環境信息,保障群眾知情權,及時回應礦山企業、礦區群眾和社會公眾關切,鼓勵群眾監督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工作,保障企業和群眾合法權益。同時,還將加強宣傳教育,積極培育生態文化,牢固樹立礦產資源既是重要自然資源,也是重要生態要素的生態文明理念。
來源:中國經濟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