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部日前發函征求對《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十三五”發展規劃(征求意見稿)》的意見。征求意見稿提出,圍繞排污許可及水、氣、土等要素環境管理中心工作,制修訂一批關鍵標準,制修訂并實施一批標準管理規章制度。
根據征求意見稿,“十三五”期間將啟動約250項環保標準項目,包括約150項環保標準制修訂項目,以及約100項解決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制修訂工作中的有關達標判定、排放量核算等關鍵問題項目;全力推動共約800項環保標準制修訂工作;發布約650項環保標準,支持環境管理重點工作。推動約30項重點環保標準實施評估,指導相關標準制修訂,提出環境管理建議。制修訂出臺《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工作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工作經費管理辦法》、《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實施評估工作指南》等管理制度文件,指導規范管理工作。開展國家級培訓3000人次以上,帶動地方培訓15000人次以上。
“十三五”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項目清單共列出了769個標準制修訂項目,其中涉及土壤地下水環境的達93項,占比達到12.1%。其中,“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土壤環境”作為管理急需標準,被列為“綠色通道”項目。
表 “十三五”期間已立項和擬立項的涉及土壤地下水環境已立項和擬立項標準制修訂項目
附件1
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十三五”發展規劃
(征求意見稿)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
一、“十二五”環境保護標準工作進展和問題
“十二五”期間,環境保護部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以環境質量改善為核心,全面貫徹實施《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十二五”發展規劃》,環境保護標準(以下簡稱“環保標準”)工作在充實完善標準體系,引領促進環境管理戰略轉型,支撐環境管理重點工作,優化工作機制和加強能力建設等方面取得了顯著進展。
(一)“十二五”環保標準工作主要進展
1. 環保標準體系進一步充實完善
“十二五”期間,共發布國家環保標準493 項,繼續保持了“十一五”以來的高速增長態勢。截至“十二五”末期,累計發布環保標準1941項,現行標準1697 項。在現行環保標準中,環境質量標準15 項,污染物排放標準161 項,環境監測規范(包括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環境監測技術規范、環境監測儀器技術要求、環境標準樣品)1001 項,環境基礎類標準(包括環境基礎標準和標準制修訂技術規范)21 項,管理規范類標準499 項,國家環保標準體系的主要內容得到了全面發展。加強對地方環保標準的指導和管理,發布了《關
于加強地方環保標準工作的指導意見》(環發〔2014〕49 號)和《關于抓緊復審和清理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通知》(環辦〔2015〕39 號)等文件,進一步理順了國家標準與地方標準之間的關系,地方環保標準得到快速發展。截至“十二五”末期,經過備案的現行地方環保標準達到148 項,比“十一五”末期增加85 項。
2. 環境質量標準引領環境管理轉型
“十二五”期間,環境質量標準的修訂及相關工作以反映我國環境質量特征為出發點,充分吸收國內外最新環境基準等科研成果,引領并促進了我國環境管理向以環境質量改善為核心的戰略轉型。修訂發布《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2012),結合我國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增加細顆粒物(PM2.5)和臭氧8 小時濃度指標,更加科學合理地反映環境空氣質量狀況。進一步完善環境空氣質量評價技術規范,客觀反映環境質量狀況及其變化趨勢,使環境質量評價結果與人民群眾的感受相一致。以《環境空氣質量標準》發布為標志,我國環境管理開始由以環境污染控制為目標導向,向以環境質量改善為目標導向轉變。推動土壤環境質量標準修訂進程,根據土壤用途,對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分別提出質量要求,完善管理模式,實施分類管理,滿足國務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以下簡稱《土十條》)的要求。
3. 標準制修訂的科學基礎需夯實強化
環保標準的制修訂需要大量實際數據作為基礎和支撐,但目前部分標準制修訂過程中,實地調研不夠充分,數據收集不夠全面,同時環境質量日常監測、監督性執法監測數據,以及相關科研項目積累的成果等數據共享程度不夠,導致一些標準缺乏有力的數據作為支撐,基礎不牢。此外,對于基礎數據如何在污染物篩選、限值確定、達標判定以及達標率測算中應用缺乏系統的方法學總結與提煉。在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制修訂方面,對達標技術的評估、標準實施經濟成本及環境效益預測分析的科學支撐不足。在環境監測規范制修訂方面,重實驗室分析,輕樣品采樣、保存、干擾消除以及前處理方法研究的現象較為突出,導致環境監測規范與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配套實施的適用性不強。針對這些問題,需要加強科學研究。
4. 標準工作的效率和質量需著力提升新型環境管理制度的實施,以及環保部對標準管理職能的調整均對環保標準工作提出了新要求。目前標準制修訂項目仍然存在立項環節把關不嚴,時間節點管理不夠嚴格,項目審查缺乏更為客觀、公正的評審機制,專家技術把關作用未能充分發揮,標準技術支持單位與項目承擔單位職責不清晰,標準技術支持人員力量不足等問題,影響并制約了標準工作的效率和質量。
二、指導思想與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以改善環境質量為核心,以滿足環境管理需求和突破環保標準發展瓶頸問題為導向,去存量、補短板、建機制、強基礎,建立支撐適用、協同配套、科學合理、規范高效的環保標準體系與管理機制,為環境管理提供強有力的標準支持。
(二)基本原則
1. 突出重點,全面推進
以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為重點,全面加快推進各類環保標準制修訂工作,集中力量消化標準項目存量,發布一批、整合一批、轉化一批、終止一批。同時,嚴把項目立項關,控制標準計劃規模適宜,標準體系精干有效。
2. 服務中心,支撐管理
以環境質量改善為核心,配套排污許可制的建立與完善,圍繞《大氣十條》《水十條》《土十條》的實施,推動關鍵標準制修訂,加強相關標準銜接配套,發揮協同作用,支撐環境管理。
3. 注重科學,夯實基礎
完善標準制修訂技術方法,強化標準制修訂過程中的基礎性調查與研究,以符合科學規律為基礎,以滿足管理需求為目標,加強標準的環境、經濟、社會效益與成本研究,提高標準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
4. 完善機制,提升能力
創新完善標準制修訂項目管理與審查機制,加強時間節點管理,建立退出機制。加強人員隊伍保障,推進標準信息化建設,提升標準工作能力,支撐標準工作不斷規范高效的發展。
三、規劃目標
(一)總體目標
大力推動標準制修訂,消化在研項目數量。圍繞排污許可及水、氣、土等要素環境管理中心工作,制修訂一批關鍵標準。構建基于實測的標準制修訂及實施評估方法體系,優化形成內部科學、外部協調的環保標準體系。進一步加強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實施評估,提升標準的科學性與可操作性。制修訂并實施一批標準管理規章制度,形成一支專業扎實、特色明顯的環保標準隊伍,深化標準信息化建設,提高標準管理的規范性和高效性。加強宣傳培訓及交流合作,擴大我國環保標準的社會影響。
(二)具體指標
1. 啟動約250 項環保標準項目,包括約150項環保標準制修訂項目,以及約100 項解決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制修訂工作中的有關達標判定、排放量核算等關鍵問題項目;全力推動共約800 項環保標準制修訂工作;發布約650 項環保標準,支持環境管理重點工作;
2. 推動約30 項重點環保標準實施評估,指導相關標準制修訂,提出環境管理建議;
3. 制修訂出臺《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工作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工作經費管理辦法》、《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實施評估工作指南》等管理制度文件,指導規范管理工作;4. 開展國家級培訓3000 人次以上,帶動地方培訓15000 人次以上。
四、規劃任務
(一)全面推進各類環保標準制修訂
對在研標準制修訂項目進行清理,結合排污許可、《大氣十條》《水十條》《土十條》的實施等重點工作需求,列重點、分優先、補短板,突破技術難點問題,全面推進各類標準制修訂。
1.環境質量標準
以保護人體健康為目標,以健康風險評估為手段,進一步完善有毒有害物質控制指標,系統構建土壤環境質量標準體系。貫徹落實國務院《土十條》要求,2017 年底前發布農用地、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質量標準。
繼續推動水環境質量標準修訂。結合我國流域環境特征及最新科研成果,修訂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提高各功能水體與相應水質要求的對應性,明確環境質量保護目標,加強環境風險防范。修訂海水水質標準,發布河口水環境質量評價規范和近岸海域生態環境質量評價規范,科學反映水環境質量現狀及變化趨勢。
密切跟蹤《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2012)實施情況;修訂乘用車內空氣質量評價指南,科學規定乘用車內空氣質量要求,保障人體健康。跟蹤《聲環境質量標準》(GB 3096-2008)實施情況;修訂機場周圍飛機噪聲環境標準,確定合理的機場噪聲評價指標和控制水平,強化對機場周圍區域環境噪聲管理與規劃控制。修訂城市區域環境振動標準,擴大標準適用區域,采用國際最新計權曲線,客觀反映環境振動對人體健康的影響。
2.污染物排放標準
(1)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貫徹落實《水十條》要求,圍繞工業源、生活源、農業源等水污染防治重點領域,優先配套相關排放標準。以提高標準制修訂的質量與效率、加強標準間協調、便于標準實施為原則,整合農藥、食品加工、酒類、無機顏料、無機磷化工、電子等行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優化水污染物排放標準體系。積極配套排污許可等新型環境管理制度的實施,研究將達標判定、達標排放量核算等技術要求納入排放標準,完善標準技術內容,提高標準科學性、適用性。在“十二五”末期64 項標準的基礎上制修訂形成由約90 項標準構成、覆蓋全面、重點突出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體系。
狠抓工業污染防治,圍繞十大重點行業,制修訂農藥、食品加工、飲料制造、屠宰與肉類加工等行業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完善造紙、煉焦、印染、制革等行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技術內容。強化城鎮生活污染治理,配套工業集聚區水污染集中治理工作,修訂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推進農業農村污染防治,發布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促進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污水治理設施建設。加強船舶港口污染控制,積極治理船舶污染,與相關管理部門加強溝通協調,修訂發布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
加強對新興行業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完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體系。制訂煤化工、頁巖氣開采等新興行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開展無機磷化工、無機顏料、石油天然氣開發、火電廠、氯堿、純堿、電子、玻璃、活性炭、電石、食品添加劑、油漆涂料、化學礦山、日用化學品、船舶制造、污水海洋處置工程、醫療機構、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等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制修訂。修訂污水綜合排放標準,完善污染物控制指標和要求,保障污染物排放監控體系的嚴密性。
(2)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貫徹落實《大氣十條》相關要求,圍繞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高能耗高污染行業大氣污染、面源污染、移動源污染等大氣環境管理重點領域,優先配套相關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以提高標準制修訂的質量與效率、加強標準間協調、便于標準實施為原則,整合無機磷化工、無機顏料、化肥等行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優化標準體系。配套排污許可制的實施,研究將達標判定、達標排放量核算等技術要求納入排放標準,完善標準技術內容,提高標準科學性、適用性。在“十二五”末期47 項大氣固定源和26 項移動源標準的基礎上制修訂形成由約70 項大氣固定源和40 項移動源標準構成的覆蓋全面、重點突出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體系。
推進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控制。制修訂汽車涂裝、集裝箱制造、印刷包裝、家具制造、人造板、儲油庫、汽油運輸、農藥、制藥、油漆涂料、紡織印染、船舶制造、干洗等行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制訂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逸散控制系列標準。支撐面源污染治理,制訂飲食業油煙污染物排放標準,加強餐飲油煙污染防治。
加強工業企業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推動產業轉型升級。制修訂玻璃、活性炭、電石、無機磷化工、無機顏料、石油天然氣開發、化學礦山、鑄造、鋁型材等行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繼續加強對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以及重金屬的排放控制。關注新興工業行業污染控制,開展煤化工、頁巖氣等行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制訂,防范環境風險。修訂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加強惡臭控制。修訂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保障污染監控體系的嚴密性。
強化移動源污染防治。制訂發布國家第六階段汽車排放標準,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提前實施標準。加快推進低速汽車升級換代和新能源汽車推廣,制修訂三輪汽車、新能源汽車、摩托車、非道路移動機械等排放標準。加強船舶港口大氣污染控制,制訂發布船舶發動機污染物排放標準。加強國際機動車排放技術法規協調工作,跟蹤和參與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等方面的國際技術法規的制訂。
(3)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
根據《土十條》中加強工業廢物處理處置的要求,按照全過程管理與風險防范的原則,進一步完善固體廢物收集、貯存、處理處置與資源再生利用全過程的污染控制標準體系。修訂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完善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等控制要求。制修訂皮革廢料、煤化工廢渣等固廢污染控制標準,促進行業固體廢物的減量化和無害化處理處置。修訂危險廢物貯存、填埋、焚燒等處理處置污染控制標準,強化危險廢物全過程管理。
修訂醫療廢物、含多氯聯苯廢物的處理處置污染控制,針對環境風險控制重點環節,完善污染控制要求。制訂生物有機質堆肥污染控制標準,促進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
(4)噪聲污染控制標準
修訂鐵路邊界噪聲限值標準,制修訂汽車、摩托車、三輪汽車、非道路移動機械噪聲控制標準,降低移動源噪聲污染。
3.環境監測規范
根據《大氣十條》《水十條》《土十條》環境管理需求和監測技術進展,著力構建配套質量標準、排放標準實施的環境監測規范體系。貫徹國務院《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建設方案》中建立統一的環境質量監測網絡的要求,加強與有關部門溝通協調,重點推動涉水和土壤監測方法和技術規范的統一,細化和規范相關指標分析方法,提高部門之間監測數據的可比性和評價體系的一致性。在標準制修訂過程中,加強對實際樣品采集、保存、前處理、干擾消除等環節,以及同一介質和同一污染物不同分析方法的可比性等研究工作,突出實用性與指導性。結合排污許可制度實施的要求,在監測技術規范中,進一步統一監測斷面(點位)設置要求,明確各類監測工作的采樣監測技術要求和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措施。加強自動監測技術規范制修訂,提升環境監測信息化能力與水平。
(1)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
水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方面,優先配套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以及城鎮污水處理廠和石油化工、農藥等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的水污染物控制指標制訂與實施,制修訂相關水污染物項目監測分析方法標準。滿足履約工作需要,加快全氟辛基磺酸、多溴聯苯醚等新增持久性有機污染物(POPs)監測分析方法標準的制訂,盡快修訂石油類和動植物油類的測定標準,完成實驗室中消耗臭氧層物質——四氯化碳的淘汰。滿足新型特征污染物等環境健康危害因素監測工作需要,開展針對抗生素、二酚基丙烷(雙酚A)、多氯萘等新型污染物監測分析方法標準的研究制訂,提高環境風險防控和突發事件應急監測能力。制訂一批反映水生生物急性毒性、慢性毒性以及致突變性的監測分析方法標準,配套水環境綜合毒性評價體系的建立,健全生物類監測分析方法標準制修訂技術方法體系。
大氣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方面,配套石油化工、農藥、紡織染整、制藥等行業以及大氣綜合排放標準、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的大氣污染物控制指標的制訂與實施,制修訂有關揮發性有機物、惡臭污染物等大氣污染物的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配套火電等行業超低排放污染控制要求,制訂發布低濃度顆粒物監測分析方法標準。加強大氣顆粒物中重金屬元素、有機碳、元素碳、水溶性離子手工和在線監測方法體系建設,支持大氣顆粒物源解析工作。
土壤及固廢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方面,配套土壤環境質量標準的修訂,土壤環境調查工作以及典型污染場地環境風險評估工作的需求,結合先進大型分析儀器和快速分析方法的推廣和普及使用,制修訂一批涉及土壤基本理化指標以及重金屬、多環芳烴、石油烴、農藥等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監測分析方法標準。配套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固廢共處置污染控制標準等的實施,制修訂相關固廢監測分析方法標準。
(2)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完善地表水與污水監測技術規范體系,制修訂地表水和污水手工監測、自動監測技術規范,修訂地下水、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范。制訂地表水無人船水質監測技術規范,促進無人船監測技術的發展應用。
完善空氣與廢氣監測技術規范體系。配套環境空氣質量標準的實施,制修訂環境空氣手工監測、自動監測技術規范,制訂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系統數據采集、傳輸、編碼技術規范以及自動監測與手工監測現場比對核查技術規定,明確數據質量要求,加強自動在線監測質控。提高環境空氣質量監測預報預警能力,制訂空氣質量數值預報技術規范。修訂固定污染源連續自動監測技術規范,制訂汞、揮發性有機物、惡臭污染物、二噁英等監測技術規范。
根據《土十條》中建設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絡的要求,修訂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進一步規范統一土壤環境監測點位設置、采樣要求等技術內容,支持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實施及土壤環境質量調查工作的開展。
貫徹《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建設方案》中健全重點污染源監測制度的要求,配套重點排污單位落實污染物排放自行監測及信息公開的法定責任,制訂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系列標準,開展造紙、火電、污水處理廠、石油煉制與石油化工、制藥、紡織、有色等重點行業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制訂工作。支持天地一體化生態遙感監測系統建立,出臺相關遙感監測應用技術指南,推進衛星遙感技術在秸稈焚燒、水華、細顆粒物監測領域的應用。
開展生態環境、生物、環境振動、環境噪聲等監測技術規范制修訂,修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技術規范,滿足環境監管各領域的需求。
(3)環境監測儀器技術要求
加強主要污染物及重金屬、揮發性有機物的監測監控,配套環境質量以及污染源自動監測工作的進一步推進,制修訂出臺水中化學需氧量、氨氮、油類、總鉻、六價鉻、汞、溶解氧以及大氣中顆粒物、氨、硫化氫、汞、揮發性有機物等在線自動監測儀器技術要求,制訂環境噪聲自動監測系統技術要求。
(4)環境標準樣品
根據“十三五”環保標準中污染物項目以及實施相應監測方法標準的需求,開展基于環境土壤、水、空氣、生物和固體廢物等環境標準樣品的研究,重點加強揮發性有機物、多氯聯苯、多溴聯苯醚、農藥類、重金屬類等環境監測和科研急需的標準樣品研制,健全環境標準樣品體系。修訂完善環境標準樣品研制技術導則,規范標準樣品管理。做好環境標準樣品儲備,開展環境標準樣品應用技術研究,為提高環境監測工作質量提供技術支持。
4.環境管理規范類標準
支持環境管理重點工作,配套新型管理制度的建立,結合國家標準委開展的推薦性標準集中復審工作以及標準實施情況調查,對現行各類管理規范類標準進行復審清理,統籌優化現有標準體系,研究拓展環境管理規范類標準種類。
配套排污許可制度的建立與實施,開展石化、煉焦、鍋爐、有色、平板玻璃、鋼鐵、水泥、印染、化肥、制藥、制革、電鍍等重點行業及其他各行業排污許可相關技術規范制訂,構建排污許可配套標準體系,支撐相關管理工作。
根據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改革和“三同時”管理制度的最新要求,加強環評技術導則體系頂層設計,調整建立以改善環境質量為核心的要素、源強、專題技術導則體系。制修訂地表水、地下水、大氣、土壤、聲、振動等環境要素類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制訂污染源源強核算技術指南—準則,開展火電、造紙、鋼鐵、水泥,以及鐵路、公路、采礦、機場、垃圾填埋場、城市軌道交通、稀土、生物安全實驗室等污染源源強核算技術指南制訂。完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體系,制訂總則以及制藥、火電、煉焦等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技術規范。完善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標準體系,修訂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總綱、開發區區域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制訂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利規劃(流域綜合規劃)、石油化工基地規劃、城市交通規劃、能源規劃(電力)等領域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加強環境影響后評價技術指導,制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技術導則—總綱,對長期性、累積性和不確定性環境影響突出的港口、鐵路、冶金、石化、化工等重大項目制訂環境影響后評價技術導則。
按照《水十條》要求,強化飲用水水源、近岸海域、地下水環境保護,推進農業農村污染防治。修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范,制訂飲用水水源地風險源名錄編制指南。結合海水水質標準的修訂,修訂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劃分技術規范,進一步明確近岸海域環境管理對象與目標。制訂地下水污染防治與修復技術指南,農藥生態風險評價程序與方法標準等。研究建立廢水綜合毒性評價技術體系,制訂廢水綜合毒性評價技術規范。
按照《大氣十條》要求,強化環境空氣質量管理和機動車環保管理。制訂大氣顆粒物快速動態源解析技術規范和大氣污染物排放清單編制技術指南,支持灰霾、臭氧的形成機理、來源解析、遷移規律和監測預警。結合環境空氣質量標準實施情況,適時修訂配套相關技術規范,完善環境空氣質量標準規范體系。制訂機動車環保檢驗規范和機動車環保檢驗數據聯網技術規范;研究汽車替代燃料環境效益評價方法,制訂相關技術規范;開展點燃式發動機在用汽車簡易工況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確定原則與方法,以及城市機動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測算方法標準修訂工作,滿足環境管理要求。制訂嗅覺實驗室建設技術規范,促進惡臭污染防治能力建設。配套《土十條》關于深入開展土壤環境質量調查和污染治理與修復,改善區域土壤環境質量的要求,配合土壤環境質量標準的修訂,制定土壤環境質量評價技術規范,研究制訂土壤環境調查、污染場地治理修復技術規范。完善固廢環境管理標準體系,制修訂固體廢物鑒別標準—通則,為固廢分類管理提供指導;加強危險廢物重點行業管理,修訂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制定焚燒飛灰、制藥菌渣、廢催化劑、化工殘渣、醫療廢物等典型危險廢物綜合利用及處置技術規范。配套《土十條》提出的對電子廢物、廢輪胎、廢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動進行清理整頓工作的要求,制訂固廢回收利用技術規范。加強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環境和健康風險評估能力建設,明確化學品測試和估算的規范化程序,制定化學品測試、環境和健康風險評估的方法、程序等技術規范,逐步建立化學品環境與健康風險評估標準體系。
配套生態保護紅線監管平臺建設,研究制訂生態保護紅線保護成效評估和監管技術指南,對重要生態功能區人類干擾、生態破壞等活動的監測、評估、預警工作進行指導。建立自然保護區管理、監測、成效評估管理標準體系,繼續完善生物多樣性調查、監測與評估技術規范。
適應核電與核工業快速發展的形勢,完善放射性廢物管理標準體系,研究制定放射性廢物管理安全標準、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和核材料管制與實物保護標準、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安全、輻射環境監測標準、核與輻射安全應急標準,滿足核與輻射日常監管工作需要。推動環境健康風險管理工作,制定環境與健康現場調查、暴露評價、風險評價等系列管理規范類標準,科學指導并規范我國環境與健康工作。
圍繞《大氣十條》《水十條》《土十條》中涉及的重點領域和行業,繼續大力推動工程技術規范制修訂。重點推進火電、鋼鐵、水泥、玻璃、石化、化工、包裝印刷、涂裝等行業的污染源類和運維管理類環境工程技術規范制修訂。重點推進農村污染防治、水體生態修復等領域及造紙、焦化、氮肥、有色金屬、印染、農副食品加工、原料藥制造、制革、農藥、電鍍等行業污染源類和運維管理類環境工程技術規范制修訂。重點篩選與推進典型污染場地成熟修復工藝的環境工程技術規范制訂。
配套排污許可制度實施,逐步建立行業最佳可行技術指南體系。開展火電、造紙、鋼鐵、水泥、煤制甲醇、印染、制革、石油煉制、合成氨、制藥、有色金屬冶煉等重點行業及通用工序最佳可行技術指南編制,明確基于排放標準的各污染物達標可行技術及管理要求。
繼續開展環境信息、環保檔案管理相關標準制修訂,支持相關管理工作。繼續開展環境標志產品標準制修訂,推動綠色消費。
5.環境基礎類標準
配套排污許可等新型環境管理制度的實施,制修訂國家與地方水、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制修訂技術導則,完善排放標準技術內容,加強地方與國家標準的協調配套。修訂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制修訂技術導則,完善方法驗證、方法質控等方面的技術要求,提升標準制修訂質量。制訂河流名稱編碼等標準,提升環境管理信息化水平。
(二)加大環保標準實施評估工作力度
積極推進環保標準第三方評估,開展重點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評估工作,掌握標準實施效果與問題,提出管理及標準制修訂建議,為管理決策和標準制修訂提供技術支撐。
依據《大氣十條》《水十條》《土十條》實施以及排污許可制度建立等環境管理重點工作需要,結合標準標齡、行業規模與排放分擔率,對鋼鐵、煉焦、陶瓷、有色、淀粉、電池、火電、平板玻璃、紡織染整、皂素、工業爐窯、垃圾填埋場、制藥等30 項重點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開展評估。
進一步加強各類環境管理監督檢查數據、自動在線監測數據、以及企業自行監測數據在標準實施評估工作中應用,研究建立科學的數據統計分析技術方法。制訂出臺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實施評估工作指南,細化技術要求。統籌考慮產業發展變化、環境管理要求變化、環保和產業技術進步、環境監管實施能力等因素,重點評估標準實施后的環境效益、經濟成本、治理技術與達標情況,將評估結果作為標準制修訂和環境管理的重要依據。
(三)繼續大力開展環保標準宣傳培訓
分類分級開展環保標準宣傳培訓工作,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加強公眾及管理、技術人員對環保標準的正確理解和執行,促進標準有效實施。
1.環保標準宣傳工作
充分利用各類宣傳渠道,針對環保標準在環境管理中的定位與作用、標準制修訂的基本理念和方法、標準實施的環境經濟效益等方面開展宣傳解釋,加強公眾對環保標準在日常環境質量評價、環境執法與訴訟、環境突發事件應急工作中的正確理解與應用。針對重大環保標準的制修訂和發布實施,集中開展宣傳。加強輿情收集分析,通過舉行各類研討會等方式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和建議,及時發布標準工作信息。
繼續做好環保標準出版工作,確保標準出版的質量和時效性。鼓勵有關環保標準基礎理論與體系研究著作的出版。
2.環保標準培訓工作
繼續大力加強對環保標準制修訂項目承擔單位的培訓,重點針對標準管理要求、審查機制、制修訂技術方法進行培訓,進一步提高標準承擔單位工作能力,促進項目順利完成。
加大對各級環境保護管理部門、企事業單位管理技術人員的培訓,重點針對“十三五”期間發布的環境質量標準、重大行業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排污許可配套標準及配套環境監測規范等開展培訓,促進相關人員在業務工作中正確理解和執行標準。
全國層面每年統一組織2~4 次環保標準管理及專題培訓,培訓3000 人次以上。探索采用“微課程+互聯網”的模式,進一步創新培訓模式,擴大培訓范圍。鼓勵各級環保部門面向標準使用和執行主體,分類分批舉行各類環保標準專題培訓。
(四)強化標準理論基礎與體系優化建設
針對環保標準制修訂中基礎不牢、深度不夠等問題,切實強化基礎理論及技術方法研究和應用,不斷優化國家及地方環保標準體系,提升環保標準的科學性和協調性。
1.夯實環保標準基礎理論
根據我國環境管理制度優化調整需求,結合國內外環境管理理念與制度研究成果,重點深化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制修訂方法學研究。加強實際調研與監測,開展基于實測數據的環境質量及污染物排放規律研究,明確標準達標判定技術要求。開展標準實施經濟成本評估方法、區域及流域環保標準制修訂方法等研究。夯實環保標準科學基礎。針對環保標準制修訂的共性問題,面向環境管理不斷精細化的要求,開展工業園區環境管理、含鹽廢水控制、抗生素環境風險控制、廢水綜合毒性測試等理論體系研究,為環保標準的制修訂提供技術支持與指導。
2.加強和完善環保標準體系
構建內部科學外部協調的環保標準體系。結合最新環境管理要求,開展環保標準復審清理工作,整合、轉化、結題終止一批標準制修訂項目;圍繞環境管理目標,加強標準體系頂層規劃,控制標準體系規模適度,以質量和排放標準為重點,明確標準控制目標,突出標準間的關聯,保障標準整體作用的發揮;清晰界定各類標準適用范圍,避免交叉、重疊、空白;協調相關排放標準間的控制力度;保證監測方法標準、管理規范類標準與質量標準、排放標準的匹配;協調統一標準名稱、術語等共性內容。
3.促進地方環保標準協調發展
著力加強對地方環保標準工作的指導。配套排污許可證制度的實施,研究地方環保標準體系及標準制修訂方法學,明確地方標準與國家標準、地方標準與環境質量改善間的關系,鼓勵地方制定以區域及流域環境質量改善為目標的污染物排放標準。解決目前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體系存在流域型(區域型)、行業型、特定污染物型標準相互交叉執行的問題,鼓勵地方構建結構合理、目標明確、特色鮮明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體系。
督促五類地區加強地方環保標準的制定實施:一是嚴格實施現行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后,環境質量仍然不能達標的地區;二是國務院批準實施的環保規劃、計劃確定的重點地區;三是產業集中度高、環境問題突出、當地群眾反映強烈的地區;四是地方特色產業或特有污染物造成特殊環境問題的地區;五是國家標準不能滿足當地環境管理要求,需要進一步細化要求的地區。加快發展與國家標準相互補充、有效支撐重點區域環保工作的地方環保標準體系,力爭“十三五”時期實現國家、地方兩級標準數量比例達到1:2。
五、實施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環保部環保標準各歸口管理部門要把加快完善環保標準體系作為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實踐內容,將嚴格實施環保標準、促進工業污染源全面達標、推動環境質量改善作為重要職責,及時研究解決環保標準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標準各歸口管理部門明確專職人員開展環保標準管理工作,跟蹤調度各標準制修訂項目進展,切實保證標準工作有序、高效開展。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要組織編制地方環保標準規劃或工作計劃,把開展地方環保標準制修訂、國家和地方標準培訓、評估等作為重要工作內容納入年度工作計劃和部門預算。
(二)完善工作機制
針對環保標準工作效率不高、管理職責不清、人員隊伍保障不足等問題,創新完善標準工作制度,修訂相關管理辦法,強化績效考核,加強經費管理,建立退出機制,保證標準制修訂工作更加規范、高效。針對管理急需標準,調整立項機制,加快審批流程,建立標準制修訂及發布的“綠色通道”,完善建立嚴謹、靈活的工作機制。
(三)強化能力建設
繼續大力加強國家級標準專業技術支持隊伍建設,形成專業領域分工明確、標準業務工作熟悉、標準理論基礎扎實的工作隊伍,強化人才梯隊建設和人才儲備及培養,保證國家標準專業技術支持隊伍的發展壯大。充分發揮國家環保標準專家智力支持作用,形成涉及行業、標準、管理、經濟、監測等專業領域全面的權威專家庫;建立健全專家咨詢與評審運行機制,加強專家對標準制修訂工作的技術支持與質量把關。
進一步優化完善環保標準基礎數據庫,實現環保標準信息查詢、標準項目立項及制修訂全過程管理等方面的全面、高效的管理功能。研究與排污許可及現有環保數據系統的共享機制,支持標準基礎數據的分析與應用。繼續加強標準專業網站的建設與維護,及時發布標準管理動態,不斷豐富形式與內容,探索實現標準咨詢與解釋的網絡互動。
(四)保障資金投入
為滿足“十三五”環保重點工作需要,保證環保標準各項相關工作,培養和穩定標準工作隊伍,“十三五”期間,約需標準經費投入1.5 億元,其中環保標準制修訂約0.7 億元,標準實施評估0.2 億元,標準宣傳培訓0.1 億元,環保標準體系設計、能力建設和技術管理約0.5 億元。
(五)加強國際合作
結合“一帶一路”國家戰略實施,加強與沿線國家在環境保護法規、制度、標準等方面的共通與交流,推動我優勢環保標準“走出去”。與主要發達國家、重要發展中國家、主要國際組織開展廣泛交流合作,深入了解各國家和地區以及國際組織的環境污染防治發展歷程、管理機制、法律法規與標準體系設置、標準制定方法、實施機制與評估方法等,及時掌握各行業先進技術動態與發展趨勢。跟蹤并參與全球環境保護技術法規相關工作,繼續做好世界貿易組織環境保護技術法規協調和國際機動車技術法規制定協調工作,不斷推進我國環保標準與國際接軌。
來源: 中國環境修復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