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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是最早在土壤保護方面立法的國家,上個世紀中葉日本著名的“四大公害事件”使得日本政府痛下決心開展了以公害防治為主的環境立法。
日本于1970年頒布了《農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該法側重于農業用地土壤污染的預防,且對象僅限于表層土壤。隨著日本工業化進程的加快,在近幾十年城市企業建筑物遺跡地的開發過程中,以六價鉻等重金屬污染為代表的城市型土壤污染不斷涌現出來。資料顯示,從1974年2003年29年間,累計查明的土壤污染物超出環境省《土壤污染相關的環境基準》設置的標準的事例已經達到了1458件,其中2003年已經查明的污染物超標事例達349件,248件屬于重金屬超標,占了總數的約71.1%。明確土壤污染對人體健康的影響并建立相應的土壤污染防治規則成為全社會的強烈要求。彌補“城市型”土壤污染立法空白的《土壤污染對策法》于2002年5月29日公布,2003年2月15日起正式施行。該法以保護國民健康為目的,涵蓋了土壤污染狀況的評估制度、防止土壤污染對人體健康造成損害的措施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的整體規劃等內容。
在土壤污染防治法出臺之前,日本先后制定了基于農用地、有毒有害化學物質、水質污染(與地下水相關的部分)防治法而建立的土壤污染對策體系,頒布了《農用地土壤污染防止法律》、《土壤污染環境標準》、《關于土壤·地下水污染調查·對策方針》、《Dioxine 類物質對策特別措施法》等一系列法律,確立了預防對策和恢復對策的一系列措施。
《土壤污染對策法》對調查的地域范圍、超標地域的確定,以及治理措施、調查機構、支援體系、報告及檢查制度(雜則)、懲罰條款進行了規定,并規定了成為土壤污染調查對象的土地條件及消除污染的土地基準等。該法案運用環境風險應對的觀點,對工廠、企業廢止和轉產及進行城市再開發等事業時產生的土壤污染進行了約束,進一步加強了對預防原則、政府職責、土地標準的劃分、激勵機制等的規定。
來源: 中地泓科 郭偉 土壤地下水修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