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慧聰水工業網
【導讀】在地下水污染物日益復雜多樣的情況下,僅用常規離子作為監測,已遠達不到我國當前地下水環境管理的需求。我國地下水水質監測起步晚,監測密度稀疏,主要針對區域地下水的硬度、三氮等常規指標的變化。因此亟需建立針對地下水污染源的監控體系,來健全地下水環境管理。
在地下水污染物日益復雜多樣的情況下,僅用常規離子作為監測,已遠達不到我國當前地下水環境管理的需求。我國地下水水質監測起步晚,監測密度稀疏,主要針對區域地下水的硬度、三氮等常規指標的變化。因此亟需建立針對地下水污染源的監控體系,來健全地下水環境管理。
1、地下水污染源監控管理體系現狀
1.1地下水污染源監管法規不健全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將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修訂后的環保法共31處涉及監測內容,其中“第十七條”對環境監測提出了明確要求。污染源監測作為環境監測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源頭防控”上承擔著重要的責任,是環境保護的排頭兵。地下水污染源監測是地下水環境管理的重要內容,是地下水污染防控的基礎,也是健全我國環境管理體系的必然要求。
我國目前的地下水環境管理體系中,尚無任何法規提及地下水污染源監測,僅《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地下水環境》和《場地環境監測技術導則》兩個較新的技術規范對地下水污染源提出了監測要求,但執行情況不容樂觀。就行業規范而言,僅有《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等兩個技術標準對地下水污染源監測的一些指標作出了規定,但對于監測井布置、監測深度、監測井結構等指標仍未提及,其他行業的技術標準則尚未考慮地下水污染源監管。
1.2地下水污染源管理體系尚未建立
據有關資料表明,我國現有污染場地已達30萬個,對地下水供水水源安全構成了嚴重威脅。這30萬個污染場地的地下水污染范圍、污染深度、污染性質、污染程度尚未能完全摸清。此情形下,暫且不談有多少個正在運行的工礦企業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僅就我國每年新增建設項目近30萬個而言,將來地下水潛在污染也存在重大風險。
因此,當前我國地下水環境管理的當務之急是“摸清家底、看住新源、控制老源”,并逐步在有條件的地區開展地下水污染的修復工作。
建立地下水污染源監控體系是有效開展上述工作的基礎。但當前我國地下水環境管理體系僅有生活垃圾填埋場和危險廢物填埋場有地下水污染源的監管,且管理水平有限,對管理效果也缺乏監督和評價機制。《全國地下水污染防治規劃》的實施,雖然能夠初步查明地下水主要污染源,但限于經費有限、管理職能交叉、經濟發展水平等各種原因,地下水污染源監控體系尚未建立。
1.3地下水污染防治信息保障能力不足
《全國地下水污染防治規劃(2011-2020)》(以下簡稱《規劃》)和《國家環境保護“十二五”重點工作》(以下簡稱“十二五”重點工作)中均提出建立地下水監測系統,其所指的地下水監測系統,應當為針對污染源的地下水污染源監控系統,而非傳統的區域地下水位水質的監測體系。
《規劃》中提出的開展土壤地下水修復試點工作,需通過地下水污染源監控體系的運行來獲取地下水環境信息,分析確定污染規模、污染特性,以便統籌考慮修復難度和修復成本,制定分期分段的地下水污染防治計劃,從而逐步落實全國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而事實上,在目前地下水污染源監控管理體系尚未建立的情況下,土壤及地下水修復無法獲得足夠的信息保障,開展修復工作將面臨巨大的挑戰。
1.4“國家地下水監測工程”覆蓋面不夠
由水利部和國土資源部聯合建設的“國家地下水監測工程”于2014年經國務院批準正式實施,旨在建立全國重點城市和水源地的地下水監測體系,該工程仍側重于區域地下水趨勢性監測。
然而地下水的污染通常最先發生在污染場地及其周邊,再逐步向下游擴散,污染地下水環境。地下水污染源監測能夠有效地彌補“國家地下水監測工程”對于污染源監控的不足。我國地下水環境管理以地下水飲用水源地作為重點,“國家地下水監測工程”的區域性水質監測僅能反映區域地下水質變化趨勢,難以為場地尺度的地下水水源地提供及時的監測信息,2014年初發生的蘭州市自來水供水污染事件就是一個很好的例證。
2、地下水污染源監控管理建議
2.1加快制度建設,規范管理要求
環境保護部頒布的《污染源監測管理辦法》(1999年)細化了《環境保護法》(89版)中的“監測”要求,在地表水污染源和大氣污染源監控上起到了較好的效果,但由于地下水污染源的特殊性,該管理辦法不完全適用于地下水的污染源監測。我國地下水污染源監控管理尚不成熟,缺乏有效的管理條例來實現對地下水污染源的監控管理。
因此,應加快編制《地下水污染源監控管理辦法》,以符合地下水污染源監控特點的管理模式,切實落實新環保法的環境監測要求。
2.2提高準入門檻,促進行業規范
《生活垃圾填埋場環境監測技術要求》和《危險廢棄物填埋場污染控制規范》等明確了地下水污染源監測的有關指標,在規范填埋場地下水污染源監測方面起到了較好的效果。然而,其他行業對于地下水污染源監控沒有明確的規范,特別是如石油類、重金屬類等的一些重污染行業,對地下水污染源監控尚處于空白狀態。
國家應加強行業規范建設,提高重污染行業的準入門檻,重點完善石油化工、紡織化纖、造紙造漿、礦山開采、金屬冶煉等行業的環保要求,把地下水污染源監控納入行業規范標準之中,從行業標準上規范地下水污染源監控管理。
同時,行業標準應在充分考慮不同類型污染物在地下水中遷移轉化特性的基礎上,對監測布點、監測層位、建井結構、監測深度、監測因子、監測頻率等要素,結合污染物特性和行業特點提出具體可行的地下水污染源監控要求。
2.3優化管理層次,提高管理效率
按行業進行地下水污染源分類管理。不同行業的地下水污染源類型有其自身特點,應通過對不同行業特征污染物所造成地下水污染的特征分析,制定行業地下水污染源分類管理方案。可按照重點污染行業和一般污染行業進行地下水污染源的分類管理,以便管理部門制定相應的管理措施。
按項目階段分時段進行管理。在項目的不同階段,地下水污染源監控具有不同的特點,應當根據不同階段進行分期管理。建議國家以環評審查和竣工驗收為基礎,逐步推動我國建設項目地下水污染源監測網絡的建設。以《規劃》實施為契機,對于已運行的廠礦企業進行地下水污染源監測現狀梳理,補充完善監測體系。結合“十二五”重點工作對地下水環境保護的要求,在污染場地土壤地下水修復示范區,加快建立監測系統,為污染控制和治理修復提供基礎數據支撐,也為評價修復治理效果提供監測準備。
按污染特性制定針對管理策略。不同類型污染物造成的地下水污染有較大差異,即使同一類污染物在不同地質、水文地質條件下污染特點也有所差別,應針對不同污染物在不同水文地質條件下的污染特點,制定相應的合理可行的地下水污染源監控管理策略。
2.4加強地方監管,促進實施細化
參照廢水、廢氣污染源管理的經驗,按照污染源的等級進行監管。國家級重點污染源由國家統一制定地下水污染源管理辦法;在一些具體的管理細節上,需要地方管理部門依據地方特點制定相應的管理文件,有針對性的進行管理。
目前我國地下水環境管理側重于區域地下水環境和集中式地下水水源地,專門對地下水污染源的監管十分薄弱,地方的管理更是如此。現有資料表明,我國目前尚無一個省市制定有關地下水污染源的管理辦法或條例。
因此,在國家出臺《地下水污染源監控管理辦法》的基礎上,地方應根據當地水文地質特征和污染源特點細化管理措施。
3、地下水污染源監控應用建議
3.1構建統一信息管理服務平臺
國家應針對國家級重點監控企業建立重點地下水污染源信息管理平臺,結合大氣、地表水、噪聲等重點污染源數據平臺的建設,逐步建立和完善國家級污染源數據管理和信息服務平臺。
地方環境保護部門針對地方地下水污染源管理的要求,根據各自的特點建設信息管理服務平臺,建立地方重點監控企業的地下水污染源監控信息管理服務體系,并與國家信息管理平臺有機整合,采用統一的接口和數據格式,便于國家、地方分級管理和信息互補。
3.2強化基礎地下水污染源監控數據庫建設
在一些具備條件的地方,可要求工業園區、大型企業、填埋場等重要污染源的行政主體出資構建地下水污染源監測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地下水污染源監測信息,編寫季度、年度監測分析報告,定期向環境保護部門申報。對于不具備條件的企業,可委托專門的環境服務機構進行監測信息管理。
地下水污染源監控基礎數據庫應充分反映企業污水產生量、排污口位置、特征污染物、潛在地下水污染裝置及物質儲量、場地水文地質條件、監控井基本信息、監測資料以及階段分析報告等。
3.3做好重點污染源信息公開和信息服務
新《環境保護法》第五章提出了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的相關內容,重點指出要公開重點污染源的監測信息。結合《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和《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環保總局令第35號)對于信息公開的要求,通過構建地下水污染源監控體系,建設地下水污染源監控數據信息平臺,及時發布重點污染源地下水環境監控信息,落實環保法要求。
推動信息有償服務機制建立,將有助于地下水污染源監控體系的建設。通過有償服務機制,監測服務機構和監控企業可以收回部分成本,提高成果轉化效率。同時,監測信息可以有償為就近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咨詢、環境管理提供數據支持,節省大量社會成本。
3.4廣泛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依據《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五條“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如實向社會公開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接受社會監督。”在保證國家信息安全和人民根本利益的前提下,地下水污染源監控信息應接受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