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科技支撐
我國土壤污染防治起步晚,但任務重,科技支撐條件和支撐能力薄弱是當前我國落實土十條的主要障礙之一。”國家土十條“提出了加強科技支撐方面的任務要求,環保部發布的《“十三五”環保科技發展規劃》中也明確了土壤污染防治與治理修復的科技支撐建設方向和主要任務,科技部也制定了國家土十條科技支撐計劃,相關省級方案中也提出了各省的主要舉措,表11將相關省份具有特色性的土壤污染防治科技任務進行了匯總。
表11 相關省份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支撐主要任務匯總

從表中分析得出,相關省份科技支撐的主要手段包括:(1)依托示范工程的實施,建立一批示范工程的產業化示范基地,形成一批示范技術;(2)建設一批土壤治理修復重點實驗室;(3)整合現有與土壤污染防治相關的科技資金計劃,集中研究領域和主體,圍繞主要任務和難點焦點,開展土壤科技攻關和示范研究;(4)加強技術成果轉化機制和平臺建設,促進技術成果的工程化應用。陜西土十條“還提出省內設立土壤污染防治科技重點專項的任務。
“國家土十條”確定在2020年前實施一批耕地、場地和礦山土壤環境治理修復國家示范工程,各省均有分解有相關示范工程數量任務。為此,各省普遍重視示范工程的實施,計劃依托示范工程的實施,形成省內一批針對代表性污染物、代表性整治技術和代表性工程項目全過程管理的成果。需要注意的是,我國土壤污染治理修復經驗缺乏,示范項目的實施仍具有相當難度,2015年啟動的第一批國家示范項目在技術評審環節就遇到了各種困難,暴露出前期調查不足、項目代表性缺乏、技術路線不清、二次污染防治措施考慮不知、技術經濟統籌考慮不知等突出問題。建議國家層面切實加強對國家示范工程組織實施和項目管理相關規定的制定,建立技術審查和復核機制,切實提高技術水平,建立示范技術跟蹤與評估機制和各種方法,加強示范技術信息的公開,加強技術示范成果與技術標準規范之間的快速轉化機制等。
“上海方案”中就技術研發和成果轉化方面提出的任務比較具體,同時也是當前土壤污染治理修復中的重要問題,如本土化、區域化的土壤暴露參數的研究、農用地土壤分級與評估技術方法、監控預警方面的技術規范;提出了開展基于風險全過程管理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模式、環境應急機制與政策制度體系,再次響應了我國土壤風險管控的核心思路,我國急需圍繞風險管控,開展不同土壤類型、不同風險類型的管控模式、技術模式、管理政策的研究,開展風險突發情況下,土壤環境應急管理政策和技術規范、標準的研究制定,這對提高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水平、取得環境與經濟效益最大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同時還提出了“研發污染場地治理修復的綠色可持續環境功能材料,研制集成化和模塊化的先進技術裝備”,在各省計劃中是第一個明確提出“綠色可持續”方面的要求,代表了我國污染場地治理修復未來的技術發展和管理發展方向,上海的實踐值得關注和期待。
13. 產業規范政策
土壤污染防治治理修復產業發展是支撐土壤污染防治的重要基礎。“國家土十條”為土壤污染防治產業發展帶來了前所未有的發展機遇。各省方案也把鼓勵和加快土壤污染防治產業發展作為重要內容予以落實,除與“國家土十條”內容相近以外,相關省份提出的產業發展政策匯總如表12。
表12 相關省份土壤污染防治產業規范與發展主要任務匯總
需要注意的是,“國家土十條”和各省計劃均提出修復項目完成后,項目責任單位應委托第三方單位開展治理修復效果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公示,實行從業單位終身責任制度。從這些表述需要注意的是,未來治理修復工程項目不再由管理部門組織驗收了,而是改為責任單位自行組織和委托第三方單位進行評估,完成評估后的項目在后續時間了,一旦發現了環境風險仍繼續存在,或造成了人體健康損害等后果,則需要追溯相關從業單位的責任。將治理修復項目從過去長期實行的驗收制改為備案制和責任終身追究制,這是對治理修復項目環境監管的重大改革與創新,這對從業單位的規范發展和土壤修復產業發展具有深遠影響。
14. 其他特色性任務
除上述分析內容以外,相關省級方案中具有特色性的內容匯總如表13所示。
表13 相關省級方案特色性任務匯總
根據上表,江蘇和北京均提出了跨行政區域的土壤污染防治聯動協調機制的建立,江蘇在省內進行,北京提出配合國家在京津冀地區范圍內進行實踐。北京提出各市、區環保部門均應設置專業處(科)室負責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這是對土壤污染防治管理組織機構建設的要求,是切實推進土壤污染防治各項任務落實的根本性保障。
北京和上海還提出了建立突發環境事件土壤污染應急機制的建立與實踐,提出了各自相應的任務。“十二五”時期,我國因危險廢物違法處置、水環境突發污染事件等導致出現一批土壤環境污染突發事件,典型的包括天津濱海新區爆炸事故引發的土壤污染、騰格里沙漠違法排污事件等。因此,探索建立土壤污染應急預案,建立土壤污染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管理體系和技術體系,開展污染責任終身責任追究,建立污染損壞賠償制度是非常重要和迫切的。
“江蘇方案”在“總體要求”提出了“政府主導、企業擔責、市場驅動、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土壤污染防治體系建設”,與國家土十條提出的“政府主導、企業擔責、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體系相比,增加了“市場驅動”的作用。我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起步較晚,按照我國環境保護領域的經驗規律,土壤污染防治必須充分發揮起步和上升階段中各級政府主導的特色做法,但各級政府并不能大包大辦,要想使得土壤修復產業健康、快速、持續發展,必須符合市場經濟規律,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政府主導”和“市場驅動”必須相互影響,相互支撐,相互補充,共同推動土壤污染防治事業發展。
“重慶方案”中明確提出了高背景值地區農用地環境管理要求。我國礦山資源豐富的地區普遍存在重金屬背景值較高的現狀,如國家6個土壤土壤污染防治先行區中,除臺州以外,其他5個先行區均存在此類問題。若套用國家現行土壤環境質量標準,這些區域土壤尤其是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普遍超標,且中度和重度超標區域占有相當比例,現實中的問題和困難是這些高背景值地區農用地土壤風險應如何評價和管控,農用地安全利用該如何衡量,其技術路線和方法與其他地區有什么不同,如何把握好高背景地區農用地土壤治理修復的“度”,如何切實制定這些區域的土壤環境質量標準,等等,都成為無法回避的現實問題,應致力于研究與大力實踐。
15. 結束語
各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動實施方案已經陸續發布了,打響了各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起跑令”。接下來則是各省如何落實各項任務,如何確保考核指標的按時完成。“十三五”土壤污染防治必須始終堅持源頭防控優先原則和風險防控根本原則,充分認識到土壤污染防治與大氣、水污染防治的不同特點,充分意識到土壤結構的復雜性導致了土壤污染的治理與水、氣相比難度更大,更要有做長期艱苦奮斗的意識。實現土壤環境質量改善是一個長期艱巨的過程,“十三五”期間總體定位仍是在夯實基礎和試點探討階段,重點夯實制度基礎、管理基礎,建立起土壤污染防治領域的保護優先、源頭防控優先、分類管理、風險管控、安全利用、綜合治理、污染擔責等基本制度;切忌盲干;穩步推進,及時總結與評估。各級管理部門需要將土壤污染防治組織實施機構與能力建設、土壤環境多部門聯合協調工作機制建立、完成各項任務所需的土壤污染防治制度體系建設、污染防治項目全過程管理作為重點工作持續推進;土壤修復從業企業需要在對終身責任追究制對從業責任義務充分理解的前提下,樹立對工程的“敬畏意識”,逐步創造一個公平、合理、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中,抓住國家高度重視土壤污染防治的歷史發展機遇,充分發揮各自的作用,立志出精品工程,促進我國土壤修復行業健康、快速發展。
來源:土壤環境修復聯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