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分析了我國上海、北京、廣州等地黑臭水體治理的實踐和探索。結合《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落實和執行,對黑臭水體治理從源頭預防、系統治理和公眾監督等方面進行了總體設計,并提出了制定排查方案、編制達標方案、建立組織機制、強化制度建設以及嚴格責任考核等優先行動方向。
水是城市發展的重要自然資源、經濟資源、社會資源和生態基礎要素,水在城市中穿梭和流動,對于維持城市生態功能和安全穩定具有重要作用。在快速城鎮化和工業化的進程中,由于城鎮基礎建設嚴重滯后,部分城市河道淪為工業廢水、生活污水和農田退水集中排污的主要通道,污染物排放量大且空間分布集中,河流污凈比高,水體自凈能力弱,容易造成缺氧和富營養化,形成黑臭水體。城市黑臭水體已經成為一種城市病,所有城市幾乎無一幸免。國務院印發的《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以下簡稱“水十條”)為黑臭水體治理劃定了路線圖,明確了時間表,即到2020年,我國地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均控制在10%以內;到2030年,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總體得到消除。
我國黑臭水體治理實踐
我國黑臭水體的治理,最早可以追溯到1996年的上海蘇州河環境綜合整治。近年來,黑臭水體治理逐漸受到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視,并已經開展了相關實踐。“水十條”將公眾身邊黑臭水體作為國家戰略的重點,體現自下而上的公眾訴求,也是自上而下回歸水治理本質的重要舉措。
近年來,北京市在全市范圍內實施“治臟、治亂、治臭”為重點的河湖水環境整治行動。2013年,市政府印發了《加快河湖生態環境建設與管理工作的意見》(2013—2015年),確立了河湖的“五無”目標,即無垃圾渣土、無集中漂浮物、無非法排污、無明顯臭味、無違章建筑物。2013年,開展了河湖的“百日整治”行動,重點集中治理群眾最關心、問題最突出的20條段、200公里河道,通過整治河湖環境衛生、向河湖補充環境用水、建設臨時應急污水處理設施、實施雨污水管網清淤、開展河湖生態環境執法、利用技術手段改善河湖水質等措施,促進了河湖水環境質量的改善。北京市黑臭水體環境綜合整治對象、目標明確,手段綜合,達到了改善水質的目的。
2005年,為了改進河涌的治理效果,廣州市制訂了《廣州市中心城區河涌水系規劃》,結合水系梳理、截污治污、調水補水、群閘聯控、河道清淤、植被復育、景觀營造、生態堤岸建設等各項因素,將河涌整治作為一項綜合性的系統工程來進行規劃,形成了“截污治污、補水調水、引水濟涌、堤固岸綠、生態自然”的水環境治理思路,規劃的實施標志著廣州市河涌水系的治理進入了綜合整治階段。2013年,廣東省印發了《南粵水更清行動計劃》,據此各市結合實際大力推進城市內河涌整治,珠三角地區全面開展每個城鎮整治一條重污染河涌,廣州、佛山實行“一河一策”“一涌一人”,明確每條河涌整治的具體措施和責任單位。2013年7月起,廣州市環保局開始定期公布50條河涌水質信息,讓公眾知悉治理成效。廣州市通過規劃完成黑臭水體治理的頂層設計,多手段綜合達到系統治理河涌的目標,并實行信息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2013年,江蘇省印發了《全省城市河道環境綜合整治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以市、縣兩級城市河道為重點,統籌推進控源截污、環境整治、清淤疏浚、調水引流、生態修復,提升城市河道生態環境質量,改善城市人居環境。圍繞“五水共治”,杭州市出臺了一系列的三年行動計劃,2014—2016年,將深入實施“工程治水、管理治水、結構治水”三大舉措,全方位破解制約城市發展的水問題。
黑臭水體治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雖然上海、北京、廣州、江蘇和浙江等地在黑臭水體治理方面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實踐,但是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消除城市黑臭水體,仍然面臨著一些困難和問題。
一是底數不清,缺少明確規范的判定標準和依據。目前,很多城市河道沒有監測斷面,河道水質狀況尚未被掌握。國家尚未發布黑臭水體判定的標準和依據,地方政府在進行黑臭水體調查、評估和判定時具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存在各省之間以及各地市之間黑臭水體河長、面積等不匹配的情形,而且城市黑臭水體治理事關城市水環境狀況排名,地方政府在公布清單和治理進度方面存在猶豫和矛盾的心理。同時,存在認為排污控制區的河道黑臭是正常現象的理解誤區。
二是治理手段單一,系統性不足制約黑臭水體治理成效。部分城市黑臭水體治理寄希望于污水截流、清淤、筑壩、護岸等措施,治理手段比較單一,有些地方采用在河溝、河渠上“加蓋”,當作排污暗溝,雖然暫時避免了臭味的散發,改善了感觀,但加蓋后封于地下的河流水質也會進一步惡化,會對流域水系造成毀滅性破壞。為了打造城市水體景觀,很多地方建設了橡膠壩,由此導致下游地區基本斷流,斷頭河、有河皆干、有水皆污的現象比比皆是。為了防洪泄洪,部分地方改河道自然護坡為混凝土護坡,甚至“三面光”——河的兩岸和河底均被混凝土襯上,嚴重阻礙了水陸生態系統的聯系,破壞了水體的生態系統平衡。黑臭水體的治理普遍缺乏規范化設計和宏觀導向指引。消除黑臭僅僅是城市水體治理的最初標準,城市水體要成為公眾的親水空間,成為城市的生態廊道和綠網,城市黑臭水體治理亟需進行頂層設計,進行規范化的指導。
三是協調機制不完善,城市黑臭水體治理作為水治理的重要內容,“九龍治水水不治”的困局尚未打破,治水合力尚未形成。城市黑臭水體治理涉及多行政管理部門,污染物排放監督管理涉及環境保護部門,排污口設置以及河道管理涉及水利(水務)部門,污水管網等基礎設施建設涉及住建部門,其他還涉及景觀、規劃、土地等主管部門,管理協調難度大。
四是管理機制不健全,黑臭水體存在反彈的可能。黑臭水體在治理過程中,如果污染源治理不徹底、治理后管理不到位,很容易出現黑臭水體反彈的情形,表現為豐水期好、枯水期差,晴天時水質好,下雨天又黑又臭的情形。黑臭水體治理必須堅持工程項目和管理制度并重,兩手抓,兩手都要硬,共同促進黑臭水體的消除以及良好水體的恢復。
黑臭水體治理的總體設計
其一,黑臭水體的治理必須同城市開發和建設協同推進,避免新增城市黑臭水體。黑臭水體的形成與城市的無序開發和建設密切相關。黑臭水體的治理需融入新型城鎮化建設過程中,與生態城市建設、海綿城市建設以及地下綜合管廊城市建設等相融合。編制《城市環境總體規劃》引導和優化城市開發建設,嚴格城市水域空間的藍線管控,為城市河湖保護提供生態屏障。加強城市良好水體保護,防止水質退化,避免新增城市黑臭水體。
其二,黑臭水體治理必須堅持綜合施策和系統治理,實現河暢水清岸綠景美的目的。國家層面應制定和出臺“黑臭水體評定技術標準”“黑臭水體綜合整治方案編制技術指南”“黑臭水體消除驗收標準”等技術文件,加強黑臭水體環境綜合整治的全過程管理,指導地方各級政府開展環境綜合整治工作。首先是要減少污染物排放,強化城市管網等基礎設施建設,切斷直排入河的污染通道;重視城市面源治理,減少初期雨水污染對河道水體的沖擊;實施河道生態疏浚,減少內源污染;城市污水處理廠尾水通過人工濕地、凈化塘等進行深度處理和回補河流,給城市水體進一步減負;其次是重視河道補水,及時將再生黑臭水體的治理必須同城市開發和建設協同推進,避免新增城市黑臭水體。水、雨水等補充到河道,保證河道生態流量,維持河道水體流動性;最后是重視河道的生態化改造,通過跌水以及曝氣設施建設等改善水動力條件,解決河道流速慢、水動力不足的問題,提高水體的自凈能力。
其三,黑臭水體治理需發揮公眾監督,將“互聯網+”融入黑臭水體治理。公眾是消除黑臭水體的最大利益相關者,對黑臭水體具有知情權、表達權和監督權。移動互聯時代為創新環境保護公眾參與方式、方法和途徑提供了機遇和契機。借助移動互聯平臺的便捷性,搭建黑臭水體信息平臺,有利于公眾舉報和參與黑臭水體治理。公眾對黑臭水體治理對象、治理進程和治理效果的監督管理,有利于倒逼地方政府加快治理進度,早日消除黑臭水體。
其四,黑臭水體治理應當發揮社會資本的作用,破解治水融資難的困局。目前,黑臭水體綜合整治的市場化機制不足,資金籌集以地方財政收入為主,未充分調動社會資本的參與。將黑臭水體整治融入城市建設中,挖掘與黑臭水體治理相關周邊土地開發、生態旅游等收益創造能力較強的配套項目資源,實施行業“打包”,實現組合開發,吸引社會資本參與,鼓勵采用PPP等模式,達到加快黑臭水體治理的目的。
“水十條”目標要求下黑臭水體治理優先行動
行動一:制定黑臭水體排查計劃,明確黑臭水體治理清單。“水十條”是改善水環境質量的行動綱領,黑臭水體治理任務是“水十條”治理的重點領域。“水十條”明確提出地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應于2015年底前完成水體排查,公布黑臭水體名稱、責任人及達標期限。黑臭水體“拉網式”排查方案是地方政府近期必須開展的工作,為后期黑臭水體治理夯實基礎。
行動二:制定黑臭水體達標治理方案,有序開展水體治理。“水十條”明確提出地級及以上城市于2017年底前實現河面無大面積漂浮物,河岸無垃圾,無違法排污口;于2020年底前完成黑臭水體治理目標。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建成區要于2017年底前基本消除黑臭水體。黑臭水體問題涉及垃圾清運體系建設、生活污水治理、河道整治、排污口整治和濕地建設等各項任務,需要逐個水體編制達標治理方案,做到“立治有體、施治有序”。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黑臭水體治理任務時間緊,需要倒排工期,合理安排治理計劃,集中資金,分段實施。
行動三:成立黑臭水體綜合整治組織管理機構,加強黑臭水體治理工作任務的統籌和協調。浙江省在實施“五水共治”過程中,各級政府均成立了“五水共治”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和工作組,在環保廳實體運作,為“五水共治”的實施提供組織保障。借鑒浙江省“五水共治”的管理經驗,建立黑臭水體治理的組織機制,將黑臭水體的治理任務分解落實到相關職能部門,住建、水利、環保、規劃等部門各司其職,各盡其職,部門聯動,協同推進。同時建立聯席工作會議制度和信息通報制度,及時協調解決實施過程中的有關問題。
行動四:強化管理制度建設,嚴防黑臭水體反彈。強化黑臭水體治理的制度體系建設,用制度保護城市水體,構建“護水、保水”的管理機制。注重城市水體的監測、清淤、保潔等工作的長效機制建設,實行合同環境服務,鼓勵專業化公司對城市水體進行日常維護和管理。借助媒體曝光等新手段,建立現場督查、輿論監督、社會舉報相結合的全方位監督檢查工作機制。
行動五:落實黑臭水體治理責任,建立黑臭水體的考核和獎勵機制。考核制度的重要基礎是建立責任清晰的領導責任機制。我國廣東、浙江、江蘇等省在河流綜合整治過程中建立了以“河長制”為代表的組織領導責任機制。實行“河長制+保證金”的管理模式,通過河長制落實責任,倒逼地方政府加大黑臭水體的治理力度;通過保證金獎優罰劣,形成制度的激勵和約束,調動地方政府加快黑臭水體的治理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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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白宇 城市黑臭水體治理產業聯盟